本期介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个人财产增多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纠纷的增多。面对我国家庭财产的日趋复杂化及多样化,婚内夫妻财产也更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要建议相对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是很有必要的。而夫妻财产约定制做为婚内财产制度的一种更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重要意义。
胡律师: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基本上就是二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共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夫妻共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作出如何分配的契约,双方签订相关财产的分割协议,如何分配?分配多少?均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处理和分割,这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这对于财富比较多、婚姻风险比较大、组合家庭等比较适用。现西方一些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一般流行此种“夫妻约定财产制”,便于夫妻双方,法官处理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有据可查,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这一新的财产处理、分配模式正在被我国新的年轻一代所接受。与此相反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离婚时均要求财产平均分割,不体现双方在家庭中财产和贡献的大小。
胡律师: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本质来讲属于合同,其内容由夫妻双方约定,该约定合同具体来说,主要应该括以下内容:a、双方的名称、姓名、住所;b、标的物;c、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当然这样的条款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若夫妻一方违反本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如果对约定的内容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应该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规定进行处理。至于《合同法》61条、62条详细内容,因为字数太多,这里就不再赘述。
胡律师:夫妻约定财产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承就时,就开始生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约定若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定情形的,约定无效。具体内容为《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双方的约定才无效。这是一种法定条件,除此而外,均为有效。
胡律师:立法方面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一个标准,若超过此标准的借贷,需要夫妻双方签字认可,否则视同于个人债务。同时对重大财产要仿照房产登记的办法,对于财产约定制也要进行登记,指定公证等部门负责这项业务,若没有登记,就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借贷关系,防止夫妻恶意逃避债务。适用目前的《婚姻法》,要求夫妻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制,否则夫妻共同偿还。
胡律师:夫妻双方打算采用财产约定制时,应该对上述个人借贷债务作出明确的偿还方案。在法律登记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进行登报公示。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提存,以备发生离婚和债务风险时,作为备用资金和赔偿资金。
胡律师: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差距逐步减小,我国离婚率的升高,“财产约定制”将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夫妻结婚时财产分割的首选,但是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立法却又相对滞后。这就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一方面要加强和推动立法工作,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不断采取一些弥补措施,查拾补遗。如果不注意这些细节问题,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后悔不已。
胡永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先在银行工作,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直至主任,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后来又在法律服务所从事专职法律工作,担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多年直止做专职律师之前一天!最后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专职执业于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现担任数十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农村承包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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