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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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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相关罪行”
 110网吴彭龄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2年12月23日凌晨3时,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的市民陆续收到“指标办”106575000369发来的六位数验证码短信,落款为小客车指标办。随后,部分手机又收到了一条短信,“挂号秒杀神器,小兵挂号,北京市医院挂号手机客户端新版上线……”。而发送此条短信的手机号码并非小客车指标办。之后,有人质疑小客车指标办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系统故障,以致半夜群发短信。经过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很快落网归案。

110网:张某为某著名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软件工程师,因摇号1年没有摇中,遂利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的漏洞,利用自编软件,以手机号码穷举的方式,向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忘记密码”功能中的“获取短信验证码”链接,恶意访问达3000余万次,非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92万余个,造成网站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验证码92万余条,系统关闭此功能达2个半小时,检方认为应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的吴彭龄律师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为大家做一个简要的解析。 吴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的吴彭龄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110网:吴律师,请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吴律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10网:吴律师,法律对于此罪的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

吴律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类似黑客型的人物或单位。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谋取利益,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或都想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110网:吴律师,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哪几种犯罪类型呢?

吴律师: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删除是指利用手段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原有功能的一部分或全部功能删除,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
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原有功能进行改动,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
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面添加某种功能,导致原有的系统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干扰是指除上述手段以外的方式妨碍计算机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包括外部干扰和内部干扰两种。内部干扰是指采用计算机内部信息符号与程序对系统进行干扰。外部干扰指认为的通过物理手段干扰,如发射电磁波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况,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110网:吴律师,对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来认定呢?

吴律师:对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10网:吴律师,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吴律师: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网:吴律师,以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安全犯罪的定罪处罚规则是怎样的?

吴律师: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10网:吴律师,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的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发生,我们应该怎样来防范与应对呢?

吴律师: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的工作与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其中比较典型、危害性较大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近几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增长率是非常惊人的,本案张某的行为就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事实表明,信息技术越发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数量也越大。目前,计算机在我国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如何通过公民自治和法律惩治,减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发生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只有两条,其中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性已经有所认识,但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我国对该犯罪的处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快速多变的特点,亟待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重视。为此,本律师建议:第一,我国要借鉴国外在这方面法律制定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其次,要进一步普及法律宣传,让所有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人都知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违法犯罪行为,远离犯罪。再次,要防患于未然,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把一些犯罪的苗子扼杀在摇篮中,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吴彭龄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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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吴彭龄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中国法学会会员.199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1991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1992年开始律师执业.曾从事过政府法制.行政审批.依法治区.公益法律.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曾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法制事务所主任.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行政审批服务站站长.区政府办主任科员等职.受聘担任过多年政府法律顾问团副团长.武警181师法律顾问处顾问等政府和部队以及国家级开发区.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和多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多年来.吴彭龄律师获得过省.市.区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法制宣传.执法监督先进个人和区优秀党员.先进个人等多次奖励.吴彭龄律师撰写的<从政府败诉论依法行政>等论文曾获市以上法学论文一.二.三等奖.参加的<无锡市第三届宪法宣传周法律知识竞赛>等竞赛获市以上多类法律知识竞赛一.二.三等奖.擅长办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各类仲裁.复议及听证案件尤其擅长办理涉及行政的各类法律事宜并擅长担任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债务追讨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电话:13951509891,18906179891 0510-85175006-8003

Email:168286580@qq.com

执行机构: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周新中路188-1号新东国际广场A幢1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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