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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尴尬

————法律解析:高速公路拦车救狗是不是义举?

道德的尴尬
 110网刘春鹏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4月15日,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货车行驶在京哈高速上时被300余名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该货车上的所有狗原是由河南偃师收购运送吉林长春屠宰场的待宰狗,最后被志愿者以10多万元的价格将整车待宰狗 “解救”下来。此举动,得到部分“爱狗人士”的赞赏,但也引发更多争议……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律师访谈》,今天邀请到的是来自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的刘春鹏律师。刘律师,欢迎您!

主持人好,各位网上的朋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交流。

110网:在“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后,有不少志愿者都一再表示自己的这种举动是出于保护动物的目的。据当时发现载狗货车的安某介绍,当时他与朋友行驶在京哈高速时发现该货车载满不同种类的狗,且部分狗脖子上戴有项圈并有病态表现,于是他们对该车进行了拦截。刘律师,这些志愿者主观目的都是出于动物保护,而对于他们这种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举动和行为,作为法律工作者您是如何看待的?

“高速拦车救狗”事件目前受到了各家新闻媒体以及各大网站的广泛关注,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些爱心人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只能基于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来对此次事件做出一个评价。我认为“拦车救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甚至已经涉嫌触犯《刑法》。 拦车救狗的行为,尤其还是在高速公路上,这种行为肯定是欠妥的。我觉得,如果志愿者们认为“载狗货车”涉嫌非法运输、贩卖动物,正确的做法应是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有执法权的相关人员来处理此事,而不应该自发强行拦车。志愿者们的这种过激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110网:如同“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这样的民间社会团体在我国还有很多。那这些民间社会团体的存在和法律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对它们权利范围进行具体规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实质上是附属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之下的。 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而且,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也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只有这样,他们开展的活动才是合法的。

110网:有一些反对意见指责自愿者高速路拦车救狗已对交通及他人造成了影响,而令自愿者最难理解的是,为什么他们这一“义举”变成了违法行为,而运送、屠宰这批狗的行为却是合法的。为什么这个时候的道德认识却在法律面前变得尴尬了?请您为我们谈一谈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法学理论当中一句很著名的格言,从这句话中我们不难看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标准的,但是,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或者换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道德是更高标准的“法律”,但这个法律是带着双引号的,所以,有时候我们所做的一些行为虽然是符合道德标准的,但却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口号我们也已经提出了很多年了,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至少要对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要有所了解。比如说,虽然此次事件中的志愿者们都并非是法律工作者,但我想 “高速公路拦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他们一定应该知道,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常识,是必须要知道的。所以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110网:在事件最后,志愿者以十多万元的价格“解救”下整车的待宰狗。而就事件本身而言,志愿者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交通堵塞及他人利益影响的后果,请问刘律师,志愿者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志愿者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志愿者们在高速公路聚集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的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高速公路拦车”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国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系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此次事件中的志愿者们做出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如果情节严重,“高速公路拦车”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公共快速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上拦车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如果拦车行为影响到了高速公路上其他车辆的运行安全以及其他车辆上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自愿者们的拦车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110网:4月15号的高速拦车救狗,520只待宰狗得到了“解救”,但是对于全国那么多类似情况只是冰山一角。在现有法律上有没有对动物屠宰有一定的约束呢?对小动物的保护有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此次事件中的动物是狗,并不属于野生动物,因此无法受到该部法律的保护。 我是一名在长春执业的律师,我知道此次事件中的狗就是要运往长春市。我不得不承认,在我所在的这个城市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狗肉馆。我相信不仅在长春市,在中国的其他城市也会有同样饭店的存在。志愿者们是喜欢狗的爱心人士,是不吃狗肉的,这是值得尊重和被理解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贩卖、运输或者食用狗肉的人就是不道德的。毕竟,在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将狗纳入保护动物的行列之前,拥有合法运输手续和动物检疫证明的运输或贩卖狗的行为就是合法的,食用狗肉也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

110网:在本期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

最后我想再跟大家讲三句话,第一句话是,现在大家都在讲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我想,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光要挂在嘴边,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 第二句话是,建议大家有时间去学习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做事的时候不光要用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也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判断自己行为的正确性,如果能做到这一点,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可能就会有所降低了。 第三句话是,当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之时,你可以以一个平常人的心态去衡量涉及冲突的各种利益孰轻孰重。比如在此次事件中,你可以去衡量爱狗的所谓“义举”重要还是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重要?保护小狗的生命重要还是保护高速公路上的广大司乘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重要?这样去衡量一下,到底该如何去做就再明了不过了。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春鹏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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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春鹏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曾执业于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现为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多年以来,刘律师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并曾在中东集团、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等优秀知名企业从事法务的工作经历。现为吉林省中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于丫担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刘律师精通房地产及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人身损害赔偿、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专业。敬业.对当事人负责是刘律师的执业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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