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师您好!
本期介绍: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从7楼家里下去玩耍。但是在下到一楼时,吴女士搬着童车走出电梯,原原却被关在了电梯里面。短短5分钟之后,大家竟然看到原原浑身是血地躺在居民楼下。从当日下午出事后到电视台报道新闻时,原原一直处于昏迷之中,生命垂危。
邢律师:我国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划分如下:(1)16周岁以上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三个年龄段的行为人的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邢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有关规定, 16周岁以上的,应当对全部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应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硬性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邢律师: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往往仅承担一个民事赔偿以及加强管教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责任。对于因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如果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如教唆15岁的子女实施盗窃,则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正犯,教唆人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邢律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原原的父母可以要求小女孩儿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原原不幸死亡了,则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还应当向原原的父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邢律师:首先,要证明小女孩儿的行为和父母的日常打骂之间具有较强的因果联系,且父母的行为在这一事件发生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是比较难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况,规定了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其合法权益”这一事实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因此本事件中不能从这小女孩儿的行为结果来反推其父母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如果父母对小女孩儿有日常的虐待行为,比如囚禁、不给吃的、毒打等行为,则将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邢律师:刑事犯罪低龄化在全球都是一个前沿问题,因为这里不仅仅涉及法律,同时也涉及社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其还有挽救的可能,且其犯罪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结于其自身。我认为,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的失败的和社会外部环境的不良作用。
因此,想要通过法律来防患于未然,应该主要从这两方面来下手。比如,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社区内的家庭普及教育知识,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做定期的检查和疏导,及时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加强对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保护和教育;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等等。
邢冲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致力于成为一名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服务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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