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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侠拐卖儿童案

——法律解读“拐卖儿童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张淑侠拐卖儿童案
 110网谢俊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4年1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上午9时在渭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0网: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23岁)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告知董某及其家属“新生婴儿患有先天性传染病及先天残疾”。于是,新生婴儿父亲表示自愿放弃并自行委托医生张淑侠对新生婴儿进行处置。随后,婴儿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并向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经初步调查,此案系一跨省拐卖婴儿团伙案件。7月16日晚,在董某分娩后,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后张淑侠将婴儿以2.16万元卖于山西人潘某.案发后,不断有曾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产妇和家属,向富平警方报案,他们怀疑自己在富平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孩子也曾被医务人员用相同手法进行处理。2013年12月30日,渭南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淑侠拐卖儿童一案,检方指控张淑侠参与拐卖6起共7名儿童,并导致1名儿童死亡。这期访谈我们邀请到的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一下拐卖儿童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谢俊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首先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谢律师: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指一切不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童和女童。

110网:主持人:拐卖儿童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谢律师: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一行为,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个层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个层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0网:主持人: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

谢律师: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即为了出卖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拐妇女、儿童的,是绑架罪。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再转手出卖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10网:主持人: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谢律师:无论任何人拐卖儿童,只要触犯刑法的规定,都构成犯罪,这就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即使是亲生父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自己的子女,其行为也当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张淑侠是否算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呢?那么在量刑的时候是否属于从重或加重情形呢?

谢律师:本案中,张淑侠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在量刑时,因法律并未规定此情形属于从重或加重情节,故张淑侠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从重或加重情节。但因张淑侠的贩婴行为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并且作为医护人员,本应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但张淑侠却颠倒黑白,其行为不仅败坏医护人员的声誉,也激化了社会的矛盾,故法院可酌情对张淑侠从重处罚。

110网:主持人:张淑侠所在的富平妇幼保健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谢律师: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三种,一为刑事责任,二为行政责任,三为民事责任。
富平妇幼保健院及其负责人在张淑侠案件中的主要行为表现是: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利用其作为产科医生的便利条件,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本律师认为,富平妇幼保健院及其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虽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并不符合法律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2)富平妇幼保健院及其负责人在行政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张淑侠作为富平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在对婴儿进行正常接生或照顾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随后造成婴儿被拐卖,富平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110网:主持人:请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张淑侠案件中,对被告人张淑侠还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

谢律师:(1)张淑侠每次将婴儿贩卖给潘某,后潘某再将婴儿贩卖给他人。张淑侠与潘某之间若非共同犯罪,则张淑侠不应为潘某的贩卖行为承担责任。
(2)若潘某等其他人系因张淑侠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而抓获,则张淑侠有积极的立功表现。
(3)张淑侠案件中,贩卖的婴儿几乎都被寻回。第三起案件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婴儿,可从婴儿的接生记录查找该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治愈的记录。若能证实,可从危害结果入手辩护,被贩卖的婴儿已全部被找寻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4)第四起案件中,婴儿已解救,若并未做体检,则不能确诊婴儿是否身体异常,若婴儿确实身体异常,则张淑侠并无故意欺骗或隐瞒婴儿母亲的情节。并且,若当时孕妇生产时,各医院均不接收该孕妇生产,则应严厉追究各医院的责任。若张淑侠在得知情况后,及时为孕妇接生,不仅挽救了婴儿的生命,而且挽救了婴儿母亲的生命,从此角度分析,张淑侠的行为并非罪大恶极,她也有一颗仁慈之心。
(5)第五起案件中,若婴儿的父母出卖自己的孩子,收取张淑侠给付的款项,则婴儿父母的身份应是被告人,而不是受害人。在此前提下,婴儿的父母为减轻自己的罪行,当然可能将责任推至张淑侠身上。
(6)第六起案件中,若张淑侠并没有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当然不应对第六起案件中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简单的意见,实质性的辩护,律师还是需要根据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律师的调查情况为基础进行。

110网:主持人:请您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分析一下,为何明知是违法犯罪,还是有人更甚至有些医护人员还参与作案,要怎样才能更好的做到预防和惩罚此类犯罪呢?

谢律师:一些人犯罪或参与犯罪,其目的大多数是为了能快速获取更多的钱财,因此,如果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健全,让国民不愁吃、不愁穿、有房住、有钱花,经济型犯罪有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对于拐卖儿童案件,对于张淑侠个案的分析,本律师认为,预防和惩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张淑侠虽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但法律在对其惩治时,却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只能酌定处理。如无明确法条,则无明确的法律标杆,不同的法院在适用时,也可能出现或轻或重的不公平判决。因此,国家可以从立法层面,明确细化哪些是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以确定明确的标杆。
(2)张淑侠案件中,另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在于制度的漏洞,管理人员的疏忽。如果健全管理制度,或严厉惩处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可从最大程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这种监督管理既可从医院内部建立,也可从医院外边设立。程序透明、监督到位,可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谢俊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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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谢俊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争优创先活动示范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之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协颁布的2009年度广州市法律援助奖、2010年度广州市法援优秀奖;海珠区司法局颁布的2009年度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奖、2010年度广州市海珠区法援优秀先进奖。

谢俊律师在从事执业律师前,曾任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从事专职律师以后,谢俊律师参与办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均取得圆满的效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电话:18924187725 020-18924187725

Email:xiejun0228@sina.com

执行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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