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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的婚姻哪去了?

——法律解释“重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十年的婚姻哪去了?
 110网杨志峥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4年1月10日,沭阳法院接到了一起与重婚有关的案件,已经去世的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一纸诉状将他和现任“妻子”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判宋先生与沈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3月24日,法院判决宋先生与沈女士构成重婚,婚姻关系无效。

110网:与自己生活了40年并生育了子女的丈夫被法院判决重婚,这是沈女士的遭遇。宋造成这种局面到底是谁的错?宋先生与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关系”,宋先生在1974年又与沈女士举行了婚礼,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并于2014年在沭阳县民政局拿到了结婚证。宋先生去世后,他的前妻将他和沈女士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和汪已形成婚姻关系,虽然经他人调解分居,但未经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一直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宋与沈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构成了重婚。事情的始末理顺下来,我们不禁产生很多疑问,既然宋先生和前妻汪女士并未正式离婚,那又如何与沈女士领到结婚证的?既然汪女士和宋先生分开多年,为何又在前夫去世之后突然起诉,要求恢复妻子地位?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杨志峥律师来解开我们对该案的所产生的疑问。 杨律师您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请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重婚罪?

杨律师:好的,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类行为因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110网:主持人: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婚姻有哪些?

杨律师:有效的婚姻构成可以认为分两种情况:首先第一种情况是法定婚姻,也就说符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并依法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从而取得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另外一种就是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受到我国以前传统习俗的影响和登记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属于这种事实婚姻。

110网:主持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杨律师: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实践当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夫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以作出判决或调解书的方式从而确认解除婚姻关系。

110网:主持人:此案中,宋先生与沈女士的婚姻虽然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是他们是否构成了重婚罪呢?沈女士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杨律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本案中的宋先生和沈女士否构成重婚罪要区别对待。首先,宋先生在诉讼前已经去世,所以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至于沈女士是否构成重婚罪,我认为要依据我在上面所讲的重婚罪的定义来分析,关键点是沈女士是否存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种故意,即在主观方面是否知道宋先生已有婚姻关系存在,如果沈女士不知情,那么在主观上不存在这种恶意,不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0网:主持人:在法律上宋先生和沈女士一起生活四十年,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呢?

杨律师:虽然宋先生和沈女士取得了结婚证,我们说这种结婚证在未被确认无效之前我们只是推定这种夫妻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推定,一旦该结婚证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那这种婚姻关系就会被认为自始无效,双方之间应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来认定。

110网:主持人:在宋先生去世以后其前妻才提出他与沈女士婚姻无效的诉讼,您认为她的真是目的是什么呢?四十年没有和宋先生生活在一起的她,有没有继承宋先生遗产的权利呢?

杨律师:很简单,我们说人类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在四十年之后汪女士突然站出来提起诉讼,其目的应该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系的。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当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生前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汪女士与宋先生的这种婚姻关系获得了法院认可,那么汪女士就可以继承宋先生相应份额的遗产。

110网:主持人:既然沈女士与宋先生的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了,那么沈女士有没有权利继承宋先生的遗产呢?

杨律师:如果沈女士与宋先生的婚姻被宣告无效,那么沈女士就被否认这种夫妻身份关系,本案中如果沈女士不属于宋先生的配偶,那么也就丧失了继承宋先生遗产的权利。但是,我认为沈女士还是可以以与宋先生在共同生活期间而取得的共有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在财产分割后,属于沈女士的部分归沈女士所有,另外的部分可以比照宋先生的遗产由沈女士的子女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110网:主持人:如今沈女士被判失去了妻子身份,她能否向当年给自己发结婚证的民政部门索赔?

杨律师:民政部门在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双方出示的结婚证明材料齐全同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就会为其颁发结婚证,因为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10网:主持人:请您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分析一下造成这种局面到底是谁的错?是民政部门的失职?还是宋先生的无知呢?这个样的案件要怎样才能避免它的再次发生呢?

杨律师:我认为,造成这种局面不应该简单的说是哪一方的过错而导致,我国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法律恰恰又有他的滞后性,由于历史因素的存在难免会发生今天这种尴尬的事情。随着我国的普法宣传和国民文化教育发展,大家开始人人守法、依法,我相信这种事情终将不会存在,同时也提醒大家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给自己在将来的生活当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杨志峥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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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杨志峥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十年办案经验.现供职于律师行业规模全国前八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先后服务于世纪金源集团.东方家园.新华集团.光大银行.强生.凯胜移民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现主要从事于民商事类案件的专家型律师.通过大量的业务研究与实践经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严谨的法律分析能够做到优化诉讼方案.在法庭上准确把握诉讼技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为寻找律师而发愁吗?多年实战经验.骁勇善战.维护权益.专家律师办案为您解忧!

专长领域: 拆迁安置 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电话:15611311404 010-53683655 

Email:1317230167@qq.com

执业机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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