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4月13日23时左右,深圳“爱心大使”、“感动中国”人物丛飞遗孀邢丹乘坐朋友所驾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被从路边飞出的石块击碎挡风玻璃后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6日,惠州宣告此案破获,警方初步确定嫌疑人为林某(15岁)、蔡某(16岁)、黄某(19岁)三人。据称,三人因贪玩向车上扔石块等硬物,以击中为乐,其中林某击中邢丹所乘车辆。
对于邢丹的意外去世,我感到非常的遗憾。邢丹的丈夫丛飞生前倾全力资助了183名贫困儿童,累计捐款捐物300多万元,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其妻邢丹竟然死于不良少年之手,真是事事难料呀。 三名无知少年仅仅为了取乐而在高速公路掷石,却取走了一个年轻的生命,虽然少年的行为令人愤慨,但愤慨之余,我们不仅思考,三位青年怎会如此轻易的就上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防护竟会如此不堪,防护网有缺口竟然没有发现,如此有安全隐患高速公路实在是让人担忧。 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各省一般都有相应的条例出台的,广东省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本次事件的发生,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显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应尽的义务,至少有两方面的疏忽:其一,防护网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补上缺口;其二,道路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嫌疑人并让其下路。
我个人认为林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林某只有15岁,还是未成年,但是一个15岁正常的人完全可以认知到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里是有人的,也可以认知到近距离向高速行驶的车辆内投掷石头,可能会伤及车内人员,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些情况的预见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林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又因该行为的确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他人死亡。因此,我个人认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这个我国刑法是有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鉴于林某未满十八岁,依法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受害人家属当然是有权利索赔的,但因为林某还未满16周岁,在民事领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父母建在,父母即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高速公路事发段的管理部门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是有责任的,受害人家属也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参考四项因素,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比较困难,本次事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分歧也主要在这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本次事件涉案人投石取乐,很显然是故意为之而非过失。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主持人所讲的他们对行为后果的认识,就是我所说的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但我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是有认识的,而不是没有考虑到后果。刑法所称的认识能力是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而不是一定要认识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如果一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许多嫌疑人都可以此脱罪了。 本次事件中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投石取乐,林某等人完全是可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林某等明知会击中过往车辆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可能击中车内人员而放任其发生。因此,我说他们对于行为的后果是有完全的认知,而不是没考虑的。 至于犯罪的动机,只是量刑的一个酌定参考因素,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今天的话题确实很沉重,事件的发生让人很是痛心,邢丹的死令人痛心,少年的无知令人痛心,高速公路管理的失误令人痛心。 看新闻得知,三个涉案的青年,都是小学辍学,无业。社会上向他们这样的青年还有很多,无知,空虚,无聊,迷茫,藐视规则,目无法纪,具有强烈的攻击性,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基本的同情心,已经成为当今暴力犯罪的主体,是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的不安因素。因此,关注失业儿童,关注失业人员,让该上学的有学上,该工作的有工作可做,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的和谐,都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 同时,这次事件,也给高速管理机关敲响了警钟,高速公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绝对不容忽视,希望邢丹事件不会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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