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4月13日凌晨3时17分,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绥北线海伦至东边井区间6节车厢发生脱线事故,事故造成15人受伤,11趟列车停运,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已经组成400余人的抢险队伍,紧急调运抢修设备和路料等救援物资,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线路抢修工作,事故原因也进入调查阶段。
韦律师:本案吴振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韦律师:吴振金可以预料到他的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是预谋并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情形,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意要大,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就更大,所以,对其量刑比间接故意、过失犯罪要重一些。
韦律师:无论吴振金是否有赔偿能力,其所在的铁路局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我国《铁路法》第58条将我国火车致行人损害铁路企业的免责条件设定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自身原因”。 在归责上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相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本事故是由于吴振金的故意作为造成的,铁路局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对吴振金行使追偿权。
韦律师:吴振金作为铁路职工,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首先,应当自省自己的原因,是否自己条件还不足以实现所期望的个人利益;其次,即使不是自身的原因,也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不能仇视社会、报复社会。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树立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任何时候发生冲突,个人利益都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韦青律师为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曾在企.事单位工作十多年.特别擅长于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在生活中随和、平易近人;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百折不挠,精益求精。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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