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5月28日21时许,在山东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5名“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吴某某(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吴某某死亡。
张律师: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个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第300条。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律师:邪教组织杀人不是一个刑法中的罪名,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邪教组织杀人罪,网上有人盛传“邪教杀人”最高判刑七年,其实是个误解。刑法第300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用邪教致人死亡的行为,指的是利用邪教蒙蔽别人的意识,使人自我伤害或延误医疗致死的行为,这与“招远血案”毫无联系,本案属于非常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
张律师:这个问题涉及的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后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刑事司法精神鉴定,这个程序的启动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
张律师: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确定主犯从犯可以从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断定,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及相关鉴定意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张律师:经营者在其经营中对消费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死者亲属可以向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还可以向经营者麦当劳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具体到本案,麦当劳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律师:邪教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是不是邪教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既要打击邪教势力,又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从我国官方公布的名单上有14个邪教组织。
邪教一般打着宗教的幌子,神化邪教头子,实施精神控制,强迫信教;建立秘密组织,实施心理操纵;反对政府,仇视社会,凌驾法律之上,视无辜生命如草芥等。
张律师:张立东等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一个富商走向了毁灭。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财富毁灭了他。据网上消息,张家有三辆豪车,一辆道奇,一辆Jeep,一辆卡宴,正是因为富有,才会让他产生为所欲为的暴戾行为方式,才会大喊谁管打死谁。二是没有法治观念毁灭了他。法律意识淡薄,视普通生命为草芥,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三是某些邪教思想毁灭了他。受到邪教教义的控制后,可以把无辜老百姓称作“恶魔”、“邪灵”,“目的就是打死她”,“不怕法律因为相信神”,最终害人害已。另外,我在思考我们这个社会对本案有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周围这么多人漠然视之,直至将受害人打死。这是一种很可怕的冷漠;社会上普遍崇尚金钱,相信金钱万能,有钱可以摆平一切,让富人自然而然地产生骄横暴戾之气,如果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恐怕这种暴力事件不是第一件,也不会是最后一件。
张沂峰律师.男.1971年出生于著名的银杏之乡山东省郯城县.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10法律专业网站推荐咨询律师.张律师关注民生.服务百姓尊重法律.忠于当事人.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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