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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刑讯逼供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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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刑讯逼供那些事”
 110网李雷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5月13日开庭审理长寿区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据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长寿区公安局以吕某涉嫌犯罪对其立案侦查。苟洪波负责审讯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郑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吕某口供。经鉴定,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但波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110网:近几年我国媒体不断爆出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事件,公众关注率的升高及国家司法机关加大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及打击,使得曾经深受其害的部分当事人勇于站出来揭露其遭遇刑讯逼供的内幕。如十年前,贵州毕节一名普通农民张光祥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捕。在看守所,他遭到了连续数天的刑讯逼供,并被一审判处死缓。经三次上诉,最终无罪释放。回忆起这段经历,张光祥说:“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了,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的李雷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一下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法律问题。 李雷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请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刑讯逼供?

李律师: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人权保障背道而驰的。

110网:主持人:刑讯逼供一般会发生在案件哪个阶段?实施和被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会有哪些?

李律师:刑讯逼供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可能发生,但是一般最常发生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的预审阶段,有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被讯问人的供述,可能就会实施一些,例如不让被讯问人睡觉、喝水、罚站、殴打被讯问人等刑讯逼供方式。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的人员、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等。被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主要是被询问人员。

110网:主持人:同样的案件中为何有的人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有的却是以刑讯逼供来定罪呢?

李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如果实施刑讯逼供没有致使被刑讯人员伤残、死亡的,以刑讯逼供罪定罪量刑;如果致使被刑讯人员伤残、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10网:主持人:刑讯逼供会产生哪些恶劣的影响呢?

李律师:刑讯逼供产生的恶劣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一例。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四、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110网:主持人:刑讯逼供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哪些权利呢?

李律师: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言论权等。

110网:主持人:对于曾经因受到过刑讯逼供而被蒙冤入狱的人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李律师:对于曾因刑讯逼供而被蒙冤入狱的人可以通过自己、亲属或者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网:主持人:在人类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为何还会有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存在呢?

李律师:刑讯逼供古今中外都存在,就目前我国存在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罪推定”思想作祟。“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存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总是在“无风不起浪”“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和“不打如何肯招”等思想支配下进行刑事诉讼。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陈述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时,刑讯逼供随之而来。2、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揭露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完成刑法任务的行为,即使程序有些瑕疵,甚至违反程序也没关系。然而“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而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3、对口供的依赖。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导致一些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发生。同时,在侦查犯罪的各种方式中,逼取口供是一种最简单、最原始的方式,又可以成为获取其他证据的突破口,则更容易成为首选的方式,也许正是因此,当人们理智地制定法律的时候,却难以抗拒自己的认识和行动。4、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

110网:主持人:对于刑讯逼供我国司法机关应该怎样有效的预防和打击呢?

李律师:对于刑讯逼供的预防,我认为应该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侦查监督等法律制度的建设,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落实、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落实讯问全程录相监控制度等几个方面来预防。对于刑讯逼供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对实施刑讯逼供相关人员追责到底,以减少、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雷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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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雷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良好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思维,在案件中为帮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不遗余力,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及刑事辩护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李雷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以“厚德明法,勤谨守正”为执业准则,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

李雷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是律师的不懈追求。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经济仲裁、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电话:18298388608  -

Email:2263236180@qq.com QQ:2263236180

执业机构: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地址:城关区雁滩路2601号佳新商住楼5单元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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