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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特大交通事故”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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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特大交通事故”法律解析
 110网李雷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7月19日凌晨3时,沪昆高速邵怀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福建开往贵州的大客车与一辆装载6.52吨乙醇的改装小货车发生追尾后爆炸燃烧,事故共造成5台车辆烧毁,已确认43人遇难。由于部分遗骸有待确认,事故遇难者总数仍需进一步核实。目前警方已将事故中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等20人控制,其中10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10网: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此次事故的原因至少已确定两点:一是运输危化品的小货车为非法改装、伪装小客车,非法营运;二是闽BY2508大客车没有接驳运输,停车休息没有落实。类似这样的交通事故近几年已经发生多起,如2012年8月6日,在延安境内的包茂高速一辆双层卧铺客车与一辆装甲醇罐车追尾,此后甲醇泄漏,乘客在睡梦中被烧死,事故客车共载39人,仅3人逃生,36人死亡。等等。本期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了,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的李雷律师来为我们此类案件的多发原因,已经发生后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作客我们的110访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可以再次与大家见面共同探讨访谈中的法律问题!

110网:主持人:此案已经被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这个与一般的交通事故是怎样来区别认定的呢?

李律师: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体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本次事故造成5台车辆烧毁,43人遇难,属于特大交通事故。

110网:主持人:该事故中小货车车主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有应该怎样来定罪?

李律师:在该事故中,小货车车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小货车车主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网:主持人:车内乙醇的所有人是否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如有该怎样来定罪?

李律师:车内乙醇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车内乙醇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情节恶劣,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网:主持人:我国法律在生产、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品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李律师:我国消防法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2)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6)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110网:主持人:大客车在运营方面是否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李律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五项明确规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大客车没有接驳运输,停车休息没有落实,明显违反此项规定。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死者家属及受伤乘客可以向谁提出赔偿的要求?

李律师:在本案中,死者家属及受伤乘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和事故责任划分向小货车车主或单位以及大客车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0网:主持人:除车祸本身烧毁的客车及小货车外其它烧毁的三台车要向谁来提出赔偿?

李律师:其它烧毁的三台车首先可以根据购买保险的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次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和事故责任划分向小货车车主或单位以及大客车单位索赔。

110网:主持人:最后您认为此类车祸的屡次发生根源在哪里?

李律师:此类车祸屡次发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肇事货车非法改装“躲避监管”情况的发生;2、货运车辆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非法营运;3、客运车辆不实行接驳运输,违反停车休息的相关规定。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雷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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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雷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良好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思维,在案件中为帮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不遗余力,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及刑事辩护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李雷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以“厚德明法,勤谨守正”为执业准则,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

李雷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是律师的不懈追求。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经济仲裁、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电话:18298388608  

Email:2263236180@qq.com QQ:2263236180

执业机构: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地址:城关区雁滩路2601号佳新商住楼5单元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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