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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枪击案”

——法律解析“非法持枪杀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辽宁营口枪击案”
 110网刘乔瑞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12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辽宁营口市下辖的大石桥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工会主席钱盛及一名支行副行长当场死亡。支行行长和统计部副部长受伤,伤者已无生命危险。

110网:警方于当日下午2时48分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当场抓获。杀人动机系钱款纠纷。行凶者刘某,是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的员工,今年51岁。行凶目的,是因凶手举报了银行里的一些事,上面来查了,却没真正处理,引起凶手的不满产生报复情绪。凶手行凶时挨个办公室走,跟自己有过节的见一个打一个,没关系的让其靠边,由此可见刘某行凶是有针对性的。事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还搜出了斧头、砍刀等凶器。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来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的刘乔瑞律师来为我们分析一下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能邀请到您作客我们110访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该怎样来定罪?

刘律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因钱款纠纷,产生报复情绪,明知开枪可能或必然剥夺他人的生命,并开枪打死或击伤他人,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携带并使用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110网:主持人:刘某持猎枪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刘律师:我们国家对枪支器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各种枪支的制造、持有、购买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若刘某持有猎枪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同时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110网:主持人:刘某持枪杀人和非法持有枪支在审判的时候应该怎样来处罚?

刘律师:本案中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若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处理。

110网:主持人: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刘律师:“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等等。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结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行凶具有针对性,事发当时也并未与各位被害人发生口角或拉扯,同时在凶手家里还搜出了斧头、砍刀等凶器,本案可能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有预谋的犯罪。

110网:主持人:在刘某家中搜出的斧头、砍刀等是否属于管制性器具?

刘律师:根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同时公安部于2007年1月14日制定颁发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至于本案中在刘某家中搜出的斧头、砍刀等是否属于管制性器具应由公案机关侦查定性。

110网:主持人:在我国哪些情况下持枪是合法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死者和伤者的索赔跟事发银行有无关系?(是否属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应该怎样来赔偿?

刘律师:本案中各受害人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除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侵权赔偿外,还可以由受害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110网:主持人:本案中刘某家中藏枪和斧头、砍刀等器具,对其他知情不报者是否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呢?

刘律师:知情不报,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其与窝藏、包庇罪有重大区别,窝藏、包庇罪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和行为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报,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乔瑞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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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乔瑞律师.男.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执业多年以来.刘乔瑞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以及劳动工伤案件上.刘乔瑞律师凭着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深厚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成功代理了数百起的交通事故及劳动工伤案件.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取得了应有的赔偿.获得众多客户的好评以及信任.

作为律师界的精英律师.刘乔瑞律师拥有着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以及卓越的成绩.却一直虚心学习.不骄不躁.并秉承着精益求精.诚信务实.忠于当事人的执业理念.以最专业的水准.最严谨的态度.用深厚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法人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最全面的法律服务.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5882201980  -

Email:2416463579@qq.com QQ:2416463579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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