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时正在值班的呼格吉勒图听到女厕呼救与同事前往查看。发现一女子赤裸下体死亡,随即报案。当晚,呼格吉勒图和同事闫峰被带往警局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杀人。5月23日,内蒙古中院开庭,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即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这这起奸杀案。2006年,内蒙古政法委组对该案进行复核,认定为冤案。
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
王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起刑事案件依次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又可细分为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捕后侦查、审查起诉与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刑事诉讼法》对每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办案期限。具体到与本案相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最长期限,没有最短期限的规定,“呼格案”62天结案在程序上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
王律师:呼格吉勒图的供述是不稳定的,其之所以在有的供述中承认自己杀人,我认为可能存在两点原因:第一,经鉴定,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割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在“铁证血样”面前,其迫于压力承认杀人;第二,个别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疏忽甚至逼供、诱供等违规办案的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也都成立了调查组,对当年本案的全部办案人员以及负责人员进行调查。
王律师:重要证据精斑样本丢失,对提取的血迹只进行血型比对,在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情况下便据此定案。一方面,这说明当年不完备的办案条件确实影响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年的办案人员办案水平普遍不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态度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可能性,但这还需要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王律师: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虽然早在2005年赵志红就已承认自己是“4•9案”的作案人,但也不能草率地采信,仍需要继续查明案件事实;其次,本案经过的时间过长,复查期间的取证工作难免会要到较大困难;再次,本案是命案,案情重大、复杂,复查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严谨细致、高度负责。
王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根据呼格吉勒图近亲属的申诉,内蒙古高院通过审查,发现本案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形,应当重新审判,因此决定再审。
本案再审中的难点大致有三点:第一,案件经过的时间过长,难以获取新证据,调查被局限于现有证据材料;第二,被害人已被杀害,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失去了主要的审理对象;第三,提取于被害人身上的精斑等重要物证未得以妥善保存。
王律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内蒙古高院以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为依据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不开庭审理。但是不开庭并不代表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都是公开审理的审理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审理过程中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
王律师: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经查证,经手本案的直接办案人员与相关责任人员因疏忽等原因对本案负有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均应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与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律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首先,关于赔偿义务主体,《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可以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其次,关于赔偿项目与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王律师:谈到“冤案昭雪”,河南赵作海、河北聂树斌、湖北佘祥林与本案的呼格吉勒图,这都是人们能随口提起的名字。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与改判,以及接下来相关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是来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希望,我们在不满、愤怒与批评后,在欢呼、欣慰与赞扬后,更关注下一步如何从理念上、制度上,从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上进行建设,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
王佰光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和行政管理双本科学历,具有高教教师(法学)资格。2002年至2004年曾在黑龙江一高校任教, 2006年先后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黑龙江省招录公务员考试,在黑龙江省某基层法院工作两年。
2010年律师执业至今,共办理刑事和民商案件数百起,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广东女孩靳某走私冰毒1800多克二审改判为十年案(一审死缓);辽宁乔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撤诉);内蒙古胡某故意杀人二审改判为无期案(一审死缓且限制减刑);吉林徐某持械聚众斗殴二审改判为缓刑案(一审三年);为天津赵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成功案(无罪释放)为内蒙古牛某盗窃罪二审成功辩护(一审三年,二审改判缓刑);
(劳动案件)熊某等九人与某美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企业从分文不赔到给予每个人一万到三万不等的赔偿);工伤职工常某被某日资企业违法辞退案(在仲裁不利情况下代理诉讼,反败为胜);
(人身损害案件):徐州来津打工李某被高压电击伤致残,五年四次诉讼终获赔偿案;河北省香河刘某一氧化碳中毒终获赔偿案(和解获赔36万元);河北省河间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和解获赔28万元);天津么某因母亲被火车撞后身亡、状告北京铁路局获得赔偿案(调解获赔12万元);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合同纠纷 债务追讨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常年顾问
电话:13612136611 -
Email:wbg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律师大厦12层
王佰光律师助理:范明轩律师,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知名律师,“王佰光律师团队”骨干律师,并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与银行从业资格。
现执业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上百起,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范律师相信:“术业有专攻,外行人做不了内行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把事情做好。”正因如此,他专门致力于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在办理大量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交通肇事、经济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案件以及买卖、借款、租赁、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以其专业与细致为当事人赢得了利益的最大化,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同时也积累了颇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技巧,成为天津青年律师界的杰出代表。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合同纠纷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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