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去年12月27日晚,一名26岁的朝鲜逃兵偷走手枪后于傍晚闯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进行抢劫。这名逃兵进入60岁朝鲜族村民许某家中,杀死当时正在庭院中的许某和在厨房中的许某妻子。接着这名逃兵进入到70岁村民李某家,用手枪殴打李某夫妇的头,并将他们杀害。他还闯进70岁村民车某家,抢走100元人民币,并吃了一些食物后逃离。其间他还进入其他汉族居民的家,但是进入后马上出来了。该朝鲜逃兵行凶之后逃往图们江上游,于当天晚上12时左右在釜洞沟村山谷遭到中国军队和警察枪击,腹部中枪后被送往和龙市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袁律师: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进入我国领域内,并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袁律师:单就该朝鲜军人在我国领域内持枪的行为分析,其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袁律师:1.该朝鲜军人持枪抢劫我国公民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抢劫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关于该朝鲜军人持枪抢劫并杀害我国公民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若其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其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袁律师:犯罪嫌疑人拥有外国军人的身份,在我国接受审判时不会用“特殊法院”来审判。在实务中, 一般会由犯罪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外国人身份,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抢劫罪或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
袁律师: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叫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因其国际不法行为或侵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际责任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发动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条约、侵犯他国侨民人身和财产等行为。个案中,该外国军人在我国实施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犯罪行为,其国籍所在国不承担责任。
袁律师: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能够引渡的前提应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签订或共同参加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个案中,犯罪嫌疑人国籍国(朝鲜)可依据我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该案中,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其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袁伟律师,湖北黄冈人。先后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中山大学法律专业。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先后在武汉、黄冈、深圳执业,执业至今已代理几百余件各类案件。2010-2013年在湖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14211201110578365),期间代理各种案件上百件,2013年3月在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期间专注民商,擅长合同纠纷、侵权损害、劳动纠纷 、婚姻继承 、行政诉讼及刑事辩护。执业办案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做人做事原则:诚实、守信、踏实、本份、随和、敬业、勤奋。
办案宗旨:办一件案子、树一个口碑。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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