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人生就像朋友圈,你永远不会知道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代购。”最近网上流传的这个段子很形象地反应了如今微信朋友圈代购的火热景象,最新的数据显示,微信用户已突破6亿,在微博逐渐式微,微博代购被严打的时候,微信朋友圈开始成为新的“金矿”。现在只要随意点开朋友圈,你会发现,那些曾经玩闹打趣的同窗好友,转眼间统统化身美丽的海外导购员,贩卖着奢侈潮牌以及各种原装单品。原本用来秀恩爱、晒美食、炖鸡汤的微信朋友圈,现在却被琳琅满目的首饰、奢侈潮牌、原单出厂的各类商货不断刷屏。这些物品总是被卖家打着“亲情低价”的牌子卖给身边的熟人,朋友圈成了生意圈,而当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交易的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将成为最大的难题。
微信朋友圈代购时下风靡,严格地说,微信代购的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如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均应属于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涉及到海外代购,则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办理了报关手续,否则涉嫌走私行为。 代购代销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或行纪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整体调整。至于具体事项规定,是缺乏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微信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目前针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这类的电商平台,像微信小店这样依靠社交工具来经营的监管,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2、微商信息不全,购物过程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大部分“微商”并没有实体店,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收款后是否发货、货品售后服务等不确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费风险。3、微信代购权益难保障。代购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而且代购小票和收据也可以仿制,因此通过微信进行代购也存在一定风险。
微信代购,分为在微信认证的公众号上购买,和在私人微信账号上购买。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退换货及赔偿。
主要难在:1、微信不算第三方交易平台,只是一个沟通工具,所有的交易都停留在网络交流中,数据容易篡改、删除,取证艰难,即便工商部门收集都存在不少困难;2、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都缺少对微信营销的规范性条款;3、目前,仅有微信平台方对朋友圈进行管理,包括对发布销售信息的个人或商家的严格资质审核,采取对售假账号进行永久性封停等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4、碍于熟人关系,不愿对簿公堂,维权不积极。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所以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规定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其他情形下,微信不存在责任。
所谓“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但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应当适用新《消法》规定。 主要加强微信广告监管,1、完善立法。应结合微信广告的新特点尽快完善立法,将微信广告纳入监管范畴,建议明确微信平台为广告发布媒介的第三方平台,从而明确微信广告运营商对平台广告的审查责任;2、借力运营商,建立微信广告准入制度。借力微信广告运营商加强准入把关,对防控问题广告的泛滥更为有力;3、提高技术水平,组建专业网络“监察队”。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对微信广告的监管不仅需要技术支撑,也需要专业人才做后盾;4、以网管网,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在线接受消费者举报,接收以声音、图片、影像等方式传送的必要证据;利用微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微信广告的监管;公示被查处的网络用户名单,鼓励广大用户积极举报存在违法嫌疑的微信广告内容;同时提醒消费者对微信广告保持谨慎态度,不主动转发违法违规的广告。
首先要注意对产品进行鉴别,了解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里买东西,需要具备一定的产品鉴别能力,除了看商品的宣传图片外,更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规格、材质、产地等信息。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要进行鉴别。了解商品真品的特点和内在质量,消费者应结合生活常识、经验来判断电商所销售产品的真伪。其次,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作为凭证,来降低购物风险。另外,除非是关系比较亲密的,或是可信的人介绍的,否则不要轻易在微信上购买贵重的物品。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代购需谨慎,如果朋友圈代购商品与商场正规渠道的商品价格差距太大,消费者还是需要谨慎购买,切不可贪便宜。 在微信代购平台购买商品,可分为在微信认证的公众号上购买,和在私人微信账号上购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作为朋友圈代购的卖家,首先,你所选择的客户都是熟悉的朋友,彼此应真诚对待,对产品的来源、产品的规格、材质、产地等信息应如实告知;其次,若涉及到海外代购,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办理了报关手续,否则涉嫌走私行为;最后,要收集好重要凭证,如买卖协议、货物清单、报关材料、付款凭证、卖家身份信息等,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协助朋友积极维权,在必要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这样,才是诚信经营,才能获得朋友的持久信赖。
朋友圈代购涉及到到法律问题较多,而目前,还未有针对微信代购新事物的具体法律规定,区分认证公众号的微信代购和私人微信代购,可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必须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保留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作为凭证。总之,微信代购现阶段缺乏有力的监管,应谨慎辨别选择。
程长水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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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诉陆**——离婚纠纷(案号:(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0号)(普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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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倪*诉倪晓*——遗嘱继承纠纷(黄浦区法院、上海二中院)
17、李**诉北京**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40号)(黄浦区劳动仲裁委、黄浦区法院)
18、戴**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闵行区劳动仲裁委、闵行区法院)
19、李*诉统一**(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黄劳人仲(2014)办字第1943号)(黄浦区劳动仲裁委)
20、王**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162号)(闵行区劳动仲裁委)
21、张**诉齐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虹口法院、上海二中院)
22、黄**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劳动纠纷(案号: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6216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
23、陈**诉欧文斯****(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徐汇区法院)
24、彭**诉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2597号)(青浦区劳动仲裁委)
25、吴**诉上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767号)(闵行区劳动仲裁委、闵行区法院)
26、徐**诉上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静劳人仲(2013)办字第610号)(静安区劳动仲裁委)
27、汪**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等劳动纠纷(案号: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1294号)(闸北区劳动仲裁委)
28、梁**诉上海**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177号)(浦东新区法院)
29、朱**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闸劳人仲(2013)办字第283号)(闸北区劳动仲裁委)
30、叶*诉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等劳动合同纠纷(案号:长劳人仲(2014)办字第2472号)(长宁区劳动仲裁委)
31、杨**诉上海***联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号: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4788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
32、陶**诉李*——债务纠纷(浦东新区法院)
33、陶**诉王**——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9334号)(浦东新区法院)
34、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李**、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侵权纠纷(案号:(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10号)(徐汇区法院)
35、上海**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陀区法院、上海二中院)
36、上海**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普陀区法院)
37、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徐汇****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徐汇区法院、上海一中院)
38、陶**诉王**——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9334号)(浦东新区法院)
39、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快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浦东新区法院)
40、陶**诉上海**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第三人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号:(2011)徐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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