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今年11月1日起,于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我国刑法共有涉及死刑的罪名有55个,此次减少了9个,还有46个。取消死刑的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至此,走私犯罪(不含毒品)、金融诈骗犯罪再无死刑。现今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或以不同形式停止执行死刑,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亦越发谨慎,因此,适用死刑罪名的减少,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不断发展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国家形象的体现,是对司法的慎重和对生命的尊重。
关于网络谣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之前,两高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此次在《刑法》中新设罪名,则是通过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定罪、量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我认为,呼吁“一律死刑”的多为父母,这样的感情可以理解,但这样的做法却万不可行。首先,“一律死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拐卖儿童的情形千差万别,“统一标准”无法体现量刑差异。其次,“一律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相反,犯罪风险增加会直接致使拐卖利润暴涨,“有利润,资本会变得大胆”,高额的利润,不但足以刺激犯罪,更增加了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此外,增加死刑,使刑罚变得愈加严酷,有违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相背离。
《刑法修正案(九)》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新增“医疗”机关,自此,“医闹”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老百姓必须摒弃“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的错误观念。在遇到医疗纠纷后应先复制、封存病历,保存客观证据。对于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的,则应委托医学会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归属。患者及家属应与医院协调沟通,尽量和平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患者及家属应在知道损害后果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切记,自今年11月1日起,“闹”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虐童”、“虐老”属于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新增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是对虐待罪“家庭成员”主体限制的突破。此外,本条第二款还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机构,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等,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在刑罚上,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罚上限是三年有期徒刑,高于一般“虐待罪”的两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中,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告安全的”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驾驶特殊车辆的人员而言,其在驾驶特殊车辆过程中存在上述两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除机动车驾驶人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三个罪名,用于规范五种行为,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帮助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的、替考的”都将受到刑事追究。其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涉及了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诸多方面,关注、回应了近年来凸显的社会焦点问题,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医闹”、“替考”入刑等。此外,“刑九”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的惩处力度,如贪贿犯罪中的“终生监禁”、暴恐犯罪等。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既是对我国刑法典的不断完善,更是对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有力推动。
李潜,华东政法大学理学、法学双学士。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李潜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学位。李律师曾执业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任刑事部副主任。
李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多学科综合学术背景,办案时思维精密、视野开阔,李潜律师谙熟证据法规则,拥有强大的证据分析能力,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表现尤为卓异。
自执业以来,李潜律师主攻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暴力、毒品、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不乏B某贩卖毒品案(冰毒5千克)、X某合同诈骗案(诈骗数额1200万元)、天津市东丽区A某受贿案等一系列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取得令人瞩目的佳绩。
其经办的真实、成功案例有:
山西省长治市F某贪污案(起诉书指控四起贪污计38万元,经辩护减掉其中三起,扣减贪污数额30余万.最终仅认定5万余元);
内蒙古通辽市D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天津市河东区K某盗窃案(一审判处13年,经辩护,二审改判,减掉6年刑期);
天津市一中院L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天津市静海县Z某强奸案(二审改判);
天津市蓟县X某盗窃案(单处罚金);
天津市河东区T某盗窃案(扣减部分犯罪数额,其中一起盗窃未予认定);
天津市某区H某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缓刑);
河北省唐山市K某贩卖毒品案(冰毒70余克);
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B某贩卖毒品案(冰毒5千克);
天津市滨海新区G某聚众斗殴案(一审缓刑);
天津市河东区L某诈骗案(一审缓刑);
天津市滨海新区H某诈骗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数额13万元,经辩护,扣减犯罪数额10余万元);
陕西省吴堡县R某诈骗案(诈骗数额10余万元,一审缓刑);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合同审查 文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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