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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走了,你的快递来了吗?

——法律解读《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

双11走了,你的快递来了吗?
 110网李勇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中,“剁手一族”抢购时的快感已经消退,但等待快递的煎熬却仍在持续。海量的包裹进入疯狂递送模式,各地的快递物流行业频频爆仓。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预计11月11日-16日期间,全行业处理的邮件(快件)量将达到7.8亿件。如此巨大的物流潮来袭,除了漫长的等待以外,很多人的快递包裹还免不了被“暴力分拣”的命运,有的甚至被丢失、损坏、冒领、偷换……针对这些情况,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暴力分拣”、倒卖泄露用户信息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后,“亲们”收寄快递将有法可依。

110网:据国务院法制办指出,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业务量7年增长了6.7倍。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但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发展成本较高、快递安全形势较严峻等问题。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很好地弥补了2009年版邮政法没有细则的不足,起到了实施细则的作用。那么《条例》中对于大家都关心的快递问题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它的实施能否保证我们的快递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李勇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近年来,我国的快递物流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请您跟我们讲讲,具体哪些方面的问题比较严峻?

快递行业目前主要存在几大问题。一是快递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较混乱,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与引导,致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已在一些地区成为投诉热点;二是部分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三是快递单合同条款存在违法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四是快递物品在分类、保管、运输、递送过程中,物品容易出现损坏、丢失风险,而快递公司的赔付相对滞后;五是收发快递都写有用户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也是重要的问题。

110网:针对此前饱受消费者诟病的 “暴力分拣”行为,《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造成包裹缺损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110网:其实对野蛮分拣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界定和取证,针对这一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规范快递行业的前提条件,做到有法可依。比如要求快递服务国做到如下国家标准:文明分拣,不应野蛮操作,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最难的是调查取证,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快递公司在分拣过程中往往缺乏监督,甚至是在相对封闭的厂房或房间内进行,即使实施了野蛮分拣也无证可查。针对此情况,建议规定快递企业必须设立分类处理场所,快递分拣过程必须在有监控设备的处理场所下进行。同时邮政管理部门应完善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和抽取被检查企业,定期抽检视频资料,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另外,快递物品发生损坏后,应由快递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执行处罚措施,双管齐下,杜绝野蛮现象的发生。

110网:以后消费者要是遭遇包裹被损坏,甚至丢失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又能够得到哪些赔偿呢?

《条例》规定: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用户没有保价,可以对快递物品的价值进行举证,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损失赔偿。

110网:近期快递行业实名制的落实,使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很多人不愿意实名制也是因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条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后快递企业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方面应该怎样做呢?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110网:作为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也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具体规定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此外,对用户也有约束性的规定,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0网:还有一个问题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那就是快递超时送达的问题,送得太慢怎么办?《条例》对此有没有相应规定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

110网:除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外,《条例》 也为物流企业开设了绿色通道,以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为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例》也为物流企业开设了绿色通道。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通行便利。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110网:关于《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产业,一端联结生产,一端联结消费,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快递业也面临着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规范、推动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希望通过《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提高快递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达到企业与用户的“双赢”。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勇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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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中国重点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有在政法机关工作多年的经验,对相关办案流程十分熟悉。现主要从事物民法、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事合同、借贷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诉讼。可长期从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起草,审阅法律文件,控制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秉承“做事先做人、修身德为先”的人生理念,以“专业、敬业、勤勉”的执业精神,真诚的为每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您信任的律师。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文书代理

电话: 17721367308 

Email:ldy811@sina.cn

执业机构: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296820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313弄7号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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