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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卷入传销漩涡!

————刘法律师在线教您如何远离传销陷阱

小心卷入传销漩涡!
 110网刘法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5月3日,广西北海警方人员在当地一个传销团伙内部潜伏近三个月后,成功捣毁该传销团伙,抓获60名涉案人员,其中57名“经理级”以上“传销骨干”。据悉,该团伙成立近三年时间,涉案金额达400万元人民币。
    近年来,传销违法活动愈演愈烈,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层出不群,传销危害不容忽视……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民商部主任刘法律师来教教大家如何识别传销陷阱,拒绝传销伤害。刘法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上的朋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交流。

110网:刘法律师,对于“传销”我们也早有耳闻,但在这里还是请您为大家解答一下传销是指什么?为什么国家要打压此类活动,它的危害是什么?请您为我们讲讲吧。

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极具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110网:那传销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怎么与“直销”进行区别认识呢?

传销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或是商品低价高卖,纯粹以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取暴利。 传销与直销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110网:上面刘律师提到了传销人员会发展人员,他们通常锁定的目标对象会是什么样的人群呢?当对方作出怎样的表现时我们就该提高警惕呢?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目标对象的特点:一般都是农民、下岗和失业人员、做生意赔钱的人。曾经有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 在生活中要注意甄别,如出现以下现象则要提高警惕: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一般都明显高于公开的合理市价,例如300元的摇摆机强行卖到3900元;没有固定店铺和摊位,行动隐蔽;团队仿佛一个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和黑社会组织有着剪不断的联系。

110网:在之前和刘律师的对话中,我们了解到了传销非法活动的危害,那国家对其具体是怎么打压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传销涉案人员、头目有没有相关的惩处办法?

我国非常重视对非法传销的打击。《禁止传销条例》已经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非法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0网:通过一些报道我们也了解到,有部分人不幸落入传销陷阱,因为不服从、逃跑而受到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有此类情况发生,当这些朋友走出传销窝后是否可以寻求赔偿损失?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具体该怎么做?

从传销的陷阱中走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立即报警或者向工商部门报案,在相关部门控制住传销人员后,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10网:传销窝点通常会租用居民楼等房屋作为进行非法活动的场所,一般而言,不正常的大量人员聚集,周围邻居或是房东应该是知道或者有所察觉的。作为房东,在明知对方是传销人员,仍租房给对方提供非法活动场所且不举报,那房东是否也要受到惩罚?对此,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租房给"老鼠会"的房东要负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网:请刘律师为我们的网友在避免上当陷入传销陷阱,以及陷入传销陷阱后如何自救等方面给出一些小建议吧。

呵呵,避免掉入“传销”陷阱的最基本常识是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太便宜的事、太容易赚的钱不要去想,这样“传销”团伙就基本上骗不到你。建议1:网友、笔友邀请你去会面或去工作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建议2: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到工厂、公司较多的地方去找,不要到出租房和居民住宅区去找工作,凡是正规的工厂、公司都不会设在这些地方;建议3:不管是自称做什么行业的工厂、公司,凡是提出“手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要统一保管”的都是极度不正常的,而“传销”团伙基本上都是这样要求的;建议4:只身一人去不熟悉的地方找工作时建议将自己的行踪告诉熟悉的人,最好有精干的人陪同去;建议5:若发现异常,一定要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沉着冷静的见机行事,只可以智取,不可以蛮来,要找机会报警或与外界联系,以便能尽快脱身。

110网:感谢刘律师给出的中肯建议,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吗?

我衷心地祝愿所有的朋友,珍惜自己的自由与幸福,认识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勤奋务实,励精图治,立志报国,自由与幸福只有当您真正失去它之后,才知道它的确珍贵。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法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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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法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现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资深刑事律师。

   刘律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大学,具有中文和法律双本科背景,中华全国律协会员。自从业以来陈,成功代理了上百起案件,并在诉讼、非诉讼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刑事

电话:13699469896

Email:616120062@qq.com

执行机构: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金府银座8栋C区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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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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