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天价彩礼的乱象不断蔓延,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案件也频频见诸媒体。据央视调查,鲁西南的一些地方,彩礼论斤算,用秤来称,三斤三两重的百元大钞,加起来大约是10多万元。但这仅仅是彩礼的标配。据说,有的人家为了减少数量,便将百元大钞放在水里浸湿,然后用布擦干,以增加钱的重量;有些地方一个家庭一年大概最多挣五六万元,但彩礼要十几万元。天价彩礼让原本应纯洁的爱情婚姻关系也变了味,演变为一种变相买卖婚姻,虽然《婚姻法》明文禁止买卖婚姻,但彩礼乱象依然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深层次、多方面的,但它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一个急需社会更多关注的问题。如今,在国家扶贫攻坚的大背景下,频现“天价彩礼”,尤其在一些贫困农村的“彩礼之痛”,值得深思。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习俗来源,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古代在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现代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比如“三金”或“五金”、88888现金甚至更多、汽车、住房等。“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是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登记结婚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其二、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司法实践中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悔婚,实际上是赠与目的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导致的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可以依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候返还彩礼,依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如果严格按照《解释二》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那么,即使双方已经同居,仍然属于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那么彩礼就应当返还。这样,对于女方来说可能有点不公平。司法实践中,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解释二》中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即此种情形指的是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的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彩礼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或者返还彩礼的金额,同居生活引起纠纷分手彩礼须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其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其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父母或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等天价彩礼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不断趋高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所所长崔树义认为,除了家庭经济收入的提高因素外,“物以稀为贵”是最根本的原因。他分析称,当前的适婚青年本来就男多女少,而人口流动的趋势是从农村流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地区,女青年流入城市后大多希望在城市结婚,导致本地适婚男女比例更加失调,适婚女青年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这可能是造成彩礼不断趋高的根本原因。他强调,目前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加以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即便几年后趋于正常,多年来累积的男多女少的局面在今后二三十年也不可改变,适婚女性将长期是一种“稀缺资源”。 山东省政协常委宋传杰认为,农村女生外出打工的很多,走出去的,很少有回来的。所以留在农村的女生就少了。走不出去的男生和女生,很可能都是走介绍式婚姻这条路,女方检验男方家庭实力的标准就是看看能拿出多少彩礼。 其次,彩礼不断趋高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希望通过多要些彩礼,来保障女儿出嫁后的生活能够有较好的物质保障。”崔树义表示,还有的可能涉及到将来男方家庭财产分割等原因,女方家长希望在结婚时尽量给女儿多争取一些财产。 宋传杰也认同这一观点:“女方的父母,有的也会在结婚后把彩礼如数甚至还有的再陪送上一些,再给新婚夫妻,主要是想从男方家长那里给自己女儿的小家庭多争取一些,不用参与日后分家的财产。” 据宋传杰观察,攀比心理也在推高彩礼。“你家闺女十万,我家闺女也得十万。”崔树义认为,“随大流”是人们的普遍心理,不少女方家长将彩礼的多少视为女儿身价的高低,认为如果彩礼要的少,不仅自己和女儿会丢面子,遭人耻笑,而且女儿出嫁后也会没有地位。
借用陇东学院教授马啸的观点: 彩礼问题是民间婚俗的一个常见现象,有几千年的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发展成农村颇为严重的高价彩礼现象,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发展下去,不利于移风易俗与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农村精神文明、节俭婚俗教育宣传,创建美丽乡风。在新农村建设中,制定有约束力的文明公约,自觉反对彩礼漫天要价行为,倡导青年人形成敬老爱老意识,夫妻双方责任共担意识,消除父母养老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探索婚俗管理办法,以法治手段制止高价婚礼问题的蔓延。同时加强文明树新风,提倡婚事新办,倡导举行集体婚礼、纪念式婚礼、环保婚礼等婚俗新风尚,既体现礼仪之风、人文之风,又显现文明之风、节俭之风。
徐贤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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