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这几日,明星李小璐遭遇骗捐的事情又一次使网络捐款饱受热议。当下,网络募捐铺天盖地,乐善好施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习惯,从求助真伪难辨、善款成“糊涂账”到慈善组织饱受质疑,一些不规范的慈善行为不仅损毁了慈善事业的声誉,还挫伤了社会爱心,发展慈善事业亟待与法同行。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并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另外还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从2005年民政部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历时十年,慈善立法终于“修成正果”。作为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的出台,开启了我国依法行善的时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主持人说的非常正确,我们平时理解的慈善内容只是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的,而这次慈善法对哪些属于慈善活动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通过这个法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主持人提及的慈善事项外,还包括科、教、文、卫和环保等。这个法条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说明那些属于慈善活动,立法者又唯恐有遗漏,又进行了一个兜底说明“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也属于慈善活动。这个法条我们是要给点赞的。
主持人提到募捐资格,那就不得不提到什么是慈善募捐。立法者是这样定义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只有慈善组织才可以进行募捐,什么又叫慈善组织?就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这就把我们原来的慈善组织扩大了,由原来的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只要符合设立条件的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都可以登记成立慈善组织,垄断被打破,活水自然来。 既然是组织,那就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好设立,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是孤立存在的,法律之间是相互衔接的,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相关篇章对法人或组织设立的条件的思路走下来,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也就出来了: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七项理解起来都不难,那么这里我主要说下负责人,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做负责人呢,我前面提到了,我国法律相关篇章是相通,比如《公司法》就规定,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用现在比较流行的一个词就是叫负面清单。慈善法也是采用了这种模式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负责人的几类人,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了,总之目的就是保证负责人要有基本的道德素养。
主持人的这个问题包含了两个定义,也是我们非常容易混淆的,一个是个人求助,一个人是个人募捐。个人求助就是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遇到困难,需要社会给予帮助的时候,对社会的求助,希望获得社会的帮助,以此度过难关,这一块是不受慈善法调整的。而个人募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个人发出倡议,为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募捐,做好事,不是为自己。慈善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通过法条可以看出,是排除个人募捐行为的。 主持人提到了时下流行的微信朋友圈,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当你转发一些个人求助信息的时候,虽然我们的本意是行善,但我们为这种转发行为做了背书,如果这份善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由于我们没有进行审核,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转发一些求助信息的时候要进行鉴别。
当我们的善良一再被欺骗,我们的内心已经伤痕累累,等真的需要我们伸出援手的时候,我们还会热情如故吗?所以对于此类骗捐行为,慈善法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这样一个宣示性的规定。 那么如果真的出现了,怎么办,有什么具体的救济途径?《慈善法》也给出了答案: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媒介提供者未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善款善用,这是善行的基本准则。《慈善法》对善款的管理规定很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且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如果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尽管我们曾经满是伤痕,但我们仍然不忘初心,积善行德,总之不要对慈善失去信心。 第二、做善事一定要到官方认可的慈善组织进行捐款活动。 第三、捐款时,最好与慈善组织办理完整的捐赠手续。 第四、及时跟进自己的善款去向,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去所捐助的慈善机构了解自己的善款使用情况。
慈善方式有很多种,以捐款捐物为主要表现形式,那么针对捐款的途径有如下方式: 首先、有具体的捐赠对象的,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形成善款专项用途; 其次、没有具体的捐赠对象可以通过各个公开场所设置的募捐箱,比如各大商场显著位置都有摆放的募捐箱,参与义卖、慈善晚会、汇入慈善组织的账户等方式做善事。 对于善款的去向,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有违反和滥用的行为,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有些规定还是过于原则,需要进行细化。比如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要想让老百姓认可,需要他身体力行,让老百姓看他到底在做什么,而不是说什么。因此,应抓紧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对此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督。 其次是对志愿服务的规定。志愿服务占据了慈善活动的半壁江山,应给予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应有的法律保障。目前慈善法缺乏对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明确界定,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清晰,只是笼统提及慈善组织与志愿者需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目前,志愿者服务的热情并不高,志愿者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甚至还有承担责任的可能,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培养,法律对此需要给予明确保护并引导志愿者走向法治的路途。 第三、扶持政策要落实,本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过于原则的规定实践中根本就无法操作。尽管财税部门出过一些税收优惠规定,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那么这样的规定,对大额捐助对象毫无优惠可言,吸引力度明显不足。 另外还有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等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落实细则。
再次感谢110网的邀请做这样一场专题。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的进程,慈善法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为弘扬传统美德提供了精神动力。而这样一部良法只有大力宣传,深入民心,只有与法同行,爱心才会星火传诵。谢谢主持人。
许宝石:杭州专职律师,杭州律师记者,南京大学民法本科.东南大学法学硕士。市首届青年律师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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