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患癌女教师刘伶利遭开除一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两年前,刘伶利因患卵巢癌需要治疗,无法正常工作,半年后被其所在学校开除,在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裁定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一直到今年8月14号刘伶利去世,该判决也没有得到执行。9天后,刘伶利的父母才终于等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正式回应,包括承诺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同时补发了7.2万元工资和丧葬费。然而这一切,刘伶利都看不到了。
根据我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劳动者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经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像刘伶利身患绝症这样的情况,应当可以得到24个月的病假。
职工患有重大疾病,比如得了刘伶利所患的病症,用人单位应该延长医疗期,并且积极给予帮助,工资可按病假发放,医疗费用该承担的部分要主动承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单方面的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不人道的。
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基本上如下:(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首先,博文学院在职工患重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学院称因旷工而开除,这一说法于法无据,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是明知故犯,有意为之,有主观过错,属于该上班而没有上班的行为。而刘伶利的情况是身患重病需要治疗,无法上班。其次,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自2014年暑假之后,院方就不再向刘伶利发放工资,无疑是违法的。至于学院说不知道刘伶利身患癌症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明显是为了推卸责任。该事件中,院方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理应予以纠正。此外,这一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此之大,如此之恶劣,很大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竟然是有教书育人之责的高校,所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学院及主要负责人做出处理。
如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伶利在身患重病期间不但未能得到单位的救助,反而被单位开除,使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到了双重的打击,这必然会对其的病情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其家属有权通过诉讼向单位要求精神赔偿。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并不高。
对于失去工作的又身患重大疾病的患者来说,并不意味着失去一切保障,我国已经开始推行大病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刘伶利被辞退后生活困难,没有收入,家庭陷入困境,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另外,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帮助患病人士的众筹网站,也可以去申请,说明自己的情况,来获得大众的帮助。
员工生病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养”职工一辈子,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医疗期之后,企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企业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另一方面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刘伶利身上发生的悲剧,让我们看到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除了加强法律建设,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之外,我们应当重视起商业保险这一途径了,拥有社保仅可以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由于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要想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就必须承担社保不能报销的自费部分,对于这些不能报销的部分,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金正好可以弥补不足的部分。在医保没办法覆盖的地方,如果我们能够用商业保险来进行保障,无疑能更加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李胜靓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疆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乌鲁木齐市.李胜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先后在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起至今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胜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来.先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一千多起.并参与多起企业改制.公司收购.兼并等非诉项目.曾多次参与中信银行不良资产包接收.打包处置工作.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同时为部分单位在企业.公司的破产.兼并.收购.投资和资产重组方面提供可行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设性的建议.并以独特的视角和独到的见解.为企业.公司走向规范化和在经营方面的风险预防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工作过程中.李胜靓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力求做到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精通各种谈判技巧.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获当事人的信赖与肯定.以细心.诚恳.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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