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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如何拒绝野蛮生长?

——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解读

共享单车如何拒绝野蛮生长?
 110网刘秀章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被外国人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共享单车,于2016年下半年进入国内并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大街小巷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一时间成为城市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今年4月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份,国内共享单车用户数已突破2000万,环比增速超过100%;日充值笔数大幅飙升,峰值近100万笔。然而,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也给共享单车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110网:共享单车以其低廉的租车价格得到了学生党、上班族及其他社会人士的青睐,迅速成为年轻人士的出行选择。这些扫一扫二维码就能骑走的单车,有效地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然后随着使用量日益增长,共享单车在为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单车屡遭破坏、丢失、乱停乱放、抢道逆行、车身小广告等乱象层出不穷。城市治理应如何应对?乱停乱放现象应如何破解?市民在骑行过程中应该又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的刘秀章律师来跟我们一起探讨下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刘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共享单车一出现就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和追捧,请您跟大家谈谈,共享单车具备哪些优势?同时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界定一下这次所谈论的共享单车的范围,仅指自去年以来,一些民营企业所经营的单车,不包括某些地方政府(或者学校等单位)投放的带有停车桩的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最主要的理念就是共享,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 共享单车的种类及数量的“疯狂”增长,确实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符合人们低碳出行的理念,政府也对这一新生事物持包容和鼓励的态度,但是,任何事物尤其是一些新生事物都存在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相关的技术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尤甚。优势和劣势分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优势:第一、共享单车低碳环保并且价格低廉,解决了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第二、改善道路拥堵环境,提升出行的效率;第三、共享单车相比过去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最大的“改进”就是取消了“停车桩”,取消了对单车统一停放、统一入锁的要求。从而将单车变成了随用随骑、随停随锁的“共享品”。而单车也从”静态分布”变为“实时动态分布”,让人们可以通过GPS找到离自己最近的单车,方便了人们的骑行需求。 劣势:第一、共享单车的管理、停放缺乏监管,导致大量自行车占道,地铁站、公交站附近散乱停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交通拥堵;第二、地方政府相关配套设施缺失;第三、消费者自律不够,有些人故意损坏单车,甚至私自加锁,将单车变成自己的“私家车”;第四、经营者应尽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比较混乱;第五、对单车企业而言,报废环节里最有价值的只有车架,被回收行业内人士吐槽价格比纸还低,而不愿回收。这些破损车辆退出市场流通变得非常困难,废旧单车变成垃圾,重复利用率低。

110网:全国首批共享单车“禁骑令”近日于深圳正式实施,共有13615人被禁止骑行共享单车一周,此举对于治理共享单车乱象将会发挥哪些积极作用?

首先,“禁骑令”的实施对居民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其次,具有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三、具有评价作用,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第四、预测作用,规范的预测作用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第五、为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规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总之,深圳市率先实施的“禁骑令”对大家是一个警示,也具有教育意义,对大家在使用单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对单车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10网:现在城市的街头随处可见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主要是侵占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及停放不整齐等,那么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来进行管理呢?又该如何管理呢?

首先,要实现便民、低碳、高效出行与有序管理、政企配合之间的均衡,市容管理难题是“共享单车”风靡全国后衍生问题的缩影和代表。有关“共享单车”违规停放问题的报道和评论并不少见,企业的单车被当地城管未通知企业而收走,主要在于部分共享单车在停放时占用了城市道路设施、城市绿地而未在人行道规定地点停放单车,。因而,城管将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行政管理体制如何在秩序管理和包容创新之间找到均衡, 共享单车违规占道,随便乱停、乱放是目前伴随着单车的“顽疾”, 也是社会各界都在期待破题的焦点所在。虽然市容管理对违规停放的单车进行缴扣可谓“有章可循”,但是,扣罚并非上策。 第三,多方联动,以包容的心态拥抱新产物,虽有争议,但从单车企业到各级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管理探索从未停止过。如交管、市容管理等部门协同单车企业实现三方信息共享,建立定期交流联系机制,在加强自身监控巡查的同时,政府部门在发现乱停乱放行为后,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可能是消除“共享单车”困境的解决途径之一。政府部门面对这些新鲜事物,应有足够的耐心与足够的宽容。遵纪守法是政府监管的底线,适应并利用互联网思维,应成为我们现代政府管理的新属性。

110网:人民在使用单车过程中哪些属于违规行为?若出现违规行为使用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第一、故意损坏或者盗窃单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单车使用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0网: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均系当事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致伤,很多用户在骑行时并没考虑那么多,但如果真出了意外,各方又该如何分担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类型进行划分,一个是单方交通事故,也就是单车使用人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摔伤或者自己撞在其他的障碍物上;一个是双方交通事故。 针对第一种事故,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单车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就与单车的经营者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单车企业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说因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比如链条断裂、刹车失灵等,导致乘车人损伤的,应该由单车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单车本身没有故障或瑕疵,因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针对第二种双方交通事故,如果这种事故一旦发生,需要及时的报警,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进行认定,责任认定之后,单车使用人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向交通事故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者依照消费服务合同向单车的经营者主张权利,在这里,单车的使用人拥有一个选择权利,是提出侵权之诉还是提出违约之诉。

110网:值得一提的是,在“正常骑共享单车出现意外谁来负责”的问题,大多数平台还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那么,共享单车平台在合同内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就真的能免责了吗?

从法律上讲,这个免责条款并不能保护单车经营者,刚才也提到了, 如果是因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比如链条断裂、刹车失灵等,导致乘车人损伤的,应该由单车经营者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单车本身的问题,说明单车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存在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了,单车经营者可以为单车的使用人来投相应的意外险,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分散单车经营者的风险。

110网:如果人们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真的遇到事故又该如何维权呢?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在上一个问题当中,也提到了一旦发生事故如何维权的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发生单方事故,比如摔伤,或者自己碰上,如果是由于单车本身的问题,比如说刹车失灵,对单车的使用人造成伤害的,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生双方交通事故,单车使用人可以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交通事故的想对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这两种诉讼方式,单车使用人可以择其一。

110网:关于如何管理共享单车,治理共享乱象,国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请谈谈您的看法。

我国共享单车刚刚起步,国外治理共享单车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考,因为自行车共享在欧洲已经实行多年。在2002年,维也纳和科尔多瓦率先推出了“自行车共享”活动。2007年巴黎推出超大规模“自行车共享”计划,投入使用的自行车数量超过1万辆。伦敦、巴塞罗那等城市都有类似项目。现在仅美国就有120多个单车共享的项目,这些共享单车每个月都要跑过几百万英里。美国也有类似的共享单车项目,不过它们的运营方式是如果用户把车停在非自行车停放区域,就要收取费用。  另外,国外大部分的共享单车都是有固定桩停放,美国费城还雇佣一些受过特别培训的居民代表来指导如何使用。   1、治理共享单车乱象主要依靠居民素质的提高,认识到共享单车给大家带来的方便快捷,爱护共享单车,做到不乱放、乱停,有序用车。  2、加强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宣传,正确的停放在路边白线,停车圈或单车聚集区域,必须把车停放在路边不阻碍交通的空旷区域或者路边其他单车聚散停放的区域。严禁停放在小区、地下及室内车库、胡同以及收费停车区域。 3、共享单车企业应增加人力物力,加强对单车管理,尤其是单车的停放、损坏的单车的及时维修及清理,改善目前共享单车管理不到位的局面。 4、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配套使用,针对违法停放、违法使用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对于违规用户,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而企业也被要求逐步设置电子围栏。 5、 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广大群众发现有违规使用单车行为,可以向单车企业进行投诉,甚至报警。同时,单车企业可以在人流量较多的地铁站、公园门口等地安排专人对单车的停放进行管理,并加强宣传。 总之,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它的良性运转需要单车的经营者履行起管理职责,需要政府各部门给予支持与鼓励并进行监管,需要广大单车用户提高思想觉悟,只有这样,共享单车才能告别野蛮生长,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秀章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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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秀章,中共党员,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和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时得心应手,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复杂疑难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刘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认真负责,细心周到,思路严谨,逻辑清晰,本着“受人至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不畏强权,仗义执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当事人的尊严!由于刘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曾获得“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称号”。曾任天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我们的原则:我们只解决和处理疑难问题,且不接受明显要败诉,或不接受明显不能做的案件。我们一旦决定接受客户的委托,我们则会尽200%的努力,让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与客户的共赢局面。专业律师一定要用专业的法律手段和实战经验,并且一定要有解决法律难题的多种方法。专业的问题应当交给专业人士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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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可能需要或者已经在诉讼当中(有的案子可能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这种咨询通过电话咨询是无效的,首先,电话咨询时间有限,因为律师的工作都比较繁忙,不可能与咨询者长时间的通话,咨询者可能事无巨细的叙述问题,找不到问题的重点,其次是律师无法看到咨询者手里的证据,诉讼是讲究证据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尤其是经过庭审的案件,没有证据,律师是无法作出判断的。第三,咨询者别的全部不关心,只问律师,能不能赢,律师无法回答,因为任何一个裁判者或者律师,不是基于证据材料所作出的判断都是错误,因此,基于以上几点,有法律问题,最好与律师预约时间,携带证据材料与律师面谈,确保律师给出的建议或者诉讼方案是合适的。仅仅通过电话咨询,律师给出的结论或者建议失去事实依据(无法看到证据,并非能力问题),甚至是错误的,于律师,无益,于咨询者可能是损失,甚至是一场灾难。看了这个提醒,是选择电话咨询还是当面咨询,相信您,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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