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9月6日,社交移动软件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自杀身亡后,其与前妻翟欣欣的婚姻纠葛持续发酵,引发广泛关注。苏享茂与翟欣欣相识于社交婚恋网站,并经历了闪婚闪离,离婚两个月后,苏享茂从天台跳楼自杀。他在“遗书”中称自己不堪女方威胁并索要1000万元以及房产,且女方在恋爱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被逼无奈选择自杀。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逝去的生命总能引起人们的叹息,真相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但是透过真相,这背后折射的问题更值得深思。
据相关资料显示,翟某与苏某实质上婚姻关系存续也只有40来天的样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如此巨大的婚内财产,所以该财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十八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也进行了界定,除非其双方对婚内及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十九条进行了书面约定,不然从常理上来看绝大多数的财产就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翟某从苏某处取得财产,并要求1000万的赔偿,都应当认定为苏某对其的赠与,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消事由,翟某取得财产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 “骗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何为“骗婚”。对于目前大众所谓的“骗婚”应该从道德的范畴理解可能会更合理一些,如果事实上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也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应当是合法的婚姻。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一些方式从另一方取得大额财产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个人认为应当分别来分析:首先,如果给付大额财产的行为是双方自愿、自发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民事赠与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物的处分自由;其次,如果给付大额财物的行为,是一方通过威胁、胁迫或者采取其它手续获取的,可以考虑按照刑法诈骗或者敲诈勒索以刑律处理。
首先,“遗书”的字面文字所的表述与真实的事实是不是客观存在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真的存在以"举报告发""产品下架"等要挟苏某的行为,并以取得财产为目的的话,可以认为是存在给付财物不是出于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所取得的财物进行返还。但苏某自杀是不是因该原因造成,或者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此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力,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了,至少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不能这么轻易的下结论,也不能完全追随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独立判断,所以没有专业的机构作出相应的认定前,个人认为是不宜下出是与否的结论。
作为婚恋网站,应当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不能放任虚假注册的行为,特别是应当对注册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保障相应会员的信息真实。如果因用户信息资料不真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首先,个人认为至少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会员一旦注册婚恋网站,其实就是双方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因一方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按合同法的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因违约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或者说因违约行为与其他责任有因果关系,相应的也是需要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实个人认为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也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首先,双方应当有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应当如实地告知另一方想知道的与缔结婚姻有关的信息,一方的如实告知,也是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双方应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婚姻登记。至于“婚姻信息全国联网系统”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个需要民政部门加大收集与录入的力度,争取尽早实现信息可查。但是,这个查询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应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查询,而应该在一定的范围或者达到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查询。比如,男方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可以共同到相关部门查询对方的婚史信息资料,以验证双方是否诚实信用地如实向另一方履行了对方想知道的与缔结婚姻有关的信息,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人肉搜索”应该也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才出现的,很显然这种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肯定构成侵权。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使权利,或者过当的行使权利,在互联网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会间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财产和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如果“人肉搜索”已经对被搜索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法律人,我们首先需要客观的看待这类事情,在没有证据证明苏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出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之前,不能仅凭一方的言论对事件做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当然,现实中很多人都会有这种先入为主的想法,无法作出客观的辨识。同时,苏某可以积极的寻求他人的帮助,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从法律的层面给出一些建议,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抗对方以“法律”的要挟,更加不可取的是以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实从情理上来讲,以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的父母及亲人不负责的一种表现,建议大家理性对待任何问题,相信只要自己行端坐正,最终法律会给出一下公正的说法。现在是法治社会,相信法律。
当然,我们肯定不希望看到这种婚姻悲剧再次发生,同时对于逝者我们表示挽惜、同情。但我们在挽惜、同情之余,应当痛定思痛,思考悲剧为何会发生?在没有发生之前我们可以做一些什么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个人认为,首先应当还是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来看,我们必须远离负能量,积极向上、乐观面对生活中的挫折。遇到任何事情,多冷静思考,道德的归道德来管理,法律的让法律来裁决,其他的让其他的方式来处理,没有过不去的坎,困难就像弹簧,你要软它就强,鼓足全身力量,内心充满顽强,困难见你不懈抵抗,它退缩而慌张,一鼓作气将它诋毁,你的眼前马上充满光亮!
一、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年律师、优秀社区顾问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从事金融、房地产、债权债务、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近十多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刘中良律师专业于金融合同、债权债务、股权连锁、婚姻家事、财富继承、房地产、常年顾问、劳资工伤、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领域的法律业务。执业以来,处理各类诉讼业务500余起,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并多次接受深圳电视媒体采访、评论热点法律问题。
二、 从事律师工作后的主要工作成果
1、主要案例介绍
1)深圳市罗湖区都市名园小区2015.9.22火灾事故处理
本人作为罗湖区桂园街道办辖区滨苑社区法律顾问,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紧密联系街道及社区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参与街道主持的各部门协调会议,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建议,配合街道及时、合理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同时积极为受灾业主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受灾业主合理、合法进行维权,保护火灾现场,保存相关证据,为事故调查结果出炉后下一步维权收集、固定证据,争取有利诉讼、和解地位,把自身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应街道的要求,代为起草向重灾户业主发放政府补贴《确认书》,得到街道及社区领导的高度赞扬,体现了社区法律顾问应有的价值;接受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电视采访及电话采访,通过新闻媒体的方式宣传法制,呼于广大市民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建议市民在平时养成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弘扬社会正能量。
2)深圳市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年支行诉XX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工行喜年支行诉XX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34号】,接案后,通过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制定诉讼方案,第一时间立案并保全了XX科技公司的固定资产,立案、保全后与对方负责人的沟通洽谈,了解对方公司正在转让我方保全的固定资产,同时向银行负责人汇报案件进展,多次谈判后,对方终于在迫于诉讼、保全压力下同意和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方如数按约归还所欠贷款,同时主动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完美结案,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
3)蔡XX、严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蔡XX于2015年7月份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买家张XX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19X号】。案件大致经过为:卖方蔡XX于2015年3月份在中介方介绍下与买家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9月后再办理银行贷款及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在国家一系列政策刺激下,深圳房价出现爆涨,同时中介方违规扣押卖方房产证原件及委托公证书原件(房产为蔡XX与其丈夫共有,因其丈夫长期居住国外,委托蔡XX全权代为处理房产专卖事宜),卖方与买方及中介多次沟通要求提前办理过户,尽早收回卖房款项,而中介方与买方拒不配合并以合同已签订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卖方感觉被欺诈及上当受骗,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房产买卖。接受委托后,我作为代理人积极调查取证,同时与中介方及买方电话沟通解约事宜。经调查,发现买方张XX系中介公司在职员工(有社保购买记录证据证明),同时买方张XX与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开庭时买方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本人凭职业习惯及平时查询中介公司资质发现买方配偶其实就是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实),基于以上事实,我方提出买方与中介方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就当无效,同时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约定办理银行贷款、过户期间过长,不符合深圳市通常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佐证买方与中介方的串通炒房行为,另外因国家330新政造成深圳房价过快上涨,不在当事人可预料之内,应当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之下达成和解协议,房产不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利益进行了合理分配,达到了双赢的结果。
三、 自我评价
本人忠实诚信,讲原则,说到做到,决不推卸责任;有自制力,做事情始终坚持有始有终,从不半途而废;肯学习,有问题不逃避,愿意虚心向他人学习;自信但不自负,不以自我为中心;愿意以谦虚态度赞扬接纳优越者,权威者;会用100%的热情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平易近人。
一切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中心,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和利益为原则。合适的律师才是您最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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