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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一个月倒欠195元 劳动者的权益困境如何解?

——谈谈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打工一个月倒欠195元 劳动者的权益困境如何解?
 110网雪化平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日,一则“西安16岁女孩打工一个月倒欠老板195元”的新闻刷爆了各媒体首页:事件主人小雪于今年5月辍学来西安打工,后应聘到西安市骡马市附近的“张胖子私房菜”做服务员。然而,干了一个月,不仅没挣到工资,反而还欠了老板195元。讲好的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属不该,还通过七扣八扣,出现员工倒欠老板钱的荒唐一幕,这账到底是怎么算的?用考勤制度来约束员工无可厚非,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迟到、旷工等处罚是否也应当有法律制度规范,而不是随意克扣?

110网:小雪的遭遇并不是唯一的,像小雪这样被老板随意克扣工资的劳动者还有很多,现在有一些公司老板,往往打法律的擦边球,用各种苛刻的制度和条件来为难员工,特别是对刚毕业的大学生,逼得员工自己主动辞职,甚至还不把工资及时结清,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那么劳动法对于员工的迟到旷工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公司老板是否可以随意克扣工资?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对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雪化平律师来跟我们谈谈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雪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在上述事件中,小雪旷工两次共受到1000元罚款是其月薪成负数的最主要原因,那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旷工的处罚有没有具体规定?小雪被罚1000元是否合理合法?

《劳动法》中并没有对旷工处罚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如因旷工造成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般而言,员工旷工不来工作,只能扣除其旷工当日的工资,对于其他工作时间的工资,仍应支付。小雪单位以其旷工为由,直接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已超过其旷工期间的工资,当然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110网:据新闻报道,小雪因迟到忘打卡被扣除145元,迟到现象是每个单位都普遍存在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用人单位直接对迟到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用人单位均无罚款处罚权。

110网:据报道,小雪之所以会旷工,并非任性撂挑子,而在于被老板剥夺了基本的休息权,没有休息日,那么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2)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网:如今,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长、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加班,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倒休。如果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10网:小雪因为是新人,工资要比其他人都低,那么法律对于实习期或试用期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I 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II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0网: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约束员工,制定了一些苛刻制度,比如上厕所超过10分钟都要扣钱,类似这种规定是否违法?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没有随意扣钱和罚款的权利。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员工迟到、上厕所超过10分等行为,并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此为由随意扣钱或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10网:另外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请假扣钱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对于请假期间的工资有无具体规定?事假和病假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事假工资作明确规定,而北京、深圳、江苏等地区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均有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其他没有明文规定的地区,也支持“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的观点。事假工资的支付与否以及支付额度,需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践中,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不给员工支付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0网:如果劳动者遇到被无理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强制要求加班等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请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用人单位如存在无理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强制要求加班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单位违法的相关证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劳动者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110网:若要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在制度层面还应该做些什么?请谈谈您的看法。

鉴于目前我国劳动纠纷案件群发,劳动者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个人以为,我们的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督查力度,对于劳动者反映的用人单位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和督查;劳动仲裁部门应扩大速裁程序适用,对于事实明显、案情简单的纠纷,应速审速裁,以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已有较为充份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雪化平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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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雪化平律师,理工科专业背景,曾在石油行业、IT业供职10余年,具有丰富的行业性工作经验。自2009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担任过多家政府和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包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改制、投融资和并购、IPO上市等,顾问单位涉及餐饮、媒体、广告、地产、贸易等领域。

雪化平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热心公益事业和法律援助工作,曾代理各类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代理的部分案件:

    潘某危险驾驶案;张某盗窃案;日本某会社诉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诉北京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湖南某公司诉青海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诗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郭某诉朱某、中国平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某诉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仲裁等。

现任职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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