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日前,一起“天价医疗费纠纷”轰动全国。今年2月21日,在凤岗镇打工的吴喜英因患胆管结石,住进广济医院,并与3月1日、3日、15日先后接受了3次手术,最终却死在病床上。随后,其丈夫肖国海被告知,他们共欠下45万余元医疗费。
至此,该起医疗纠纷还未结束,本期《律师访谈》即将和您一起探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患者到医院开始接受医院治疗时起,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医院提供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诊疗服务,患者承担支付相应的诊疗费用的义务。 医患关系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既具有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同时又存在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的某些特征。医患关系从职业的角度讲,其实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其主要性质而言,就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但是,医患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与社会中其他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又有很大区别。其他服务关系的两者之间不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还是自愿和等价的。这是民事契约关系的两个重要特征,而医患关系却缺少自愿性和等价性,所谓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之处也正是就此而言的。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首先是国家安排的服务者,代表国家为公民提供健康服务,医方只有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职责,没有选择病人或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所以说根本没有自愿可言。患者虽然可以选择医院,但一经选定,进入诊疗过程,就必须服从医方的管理和安排,其自愿性也大打折扣。除自愿性之外,医患关系也不完全是市场调节的等价交换关系。目前,我国医院还是靠国家财政扶持的福利性、公益性事业单位,患者就医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由我国的国情决定,医院在短期内还不能彻底推向市场,不等价的情形也就不能很快消除。 总之,医疗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的特殊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接受治疗而引发的并发症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个人认为,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医疗费用是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费用,赔偿费用是侵权责任产生的费用,二者不能相互抵消。医疗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责任赔偿,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患者及家属有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消费情况,有权了解用药情况,有权选择药效相同而价格不同的用药情况,而医院对患者用价格昂贵的药品时应当经患者同意,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出天价医药费,实际上消费合同并不成立,患者可以依法拒付。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建议患者一定要有权利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检举揭发,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有什么问题及时了解清楚,要求医院与自己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范围内,因医患纠纷处理不当而发生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医患关系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水平不断提高,在一些大病、难病的治疗上,医疗技术在某些领域实现了突破,但还是跟不上老百姓的要求,其实“看病难”、“看病贵”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院的服务水平不到位,单纯追求利润必将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第二,执法部门对“医闹”的打击力度不够,直接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那么如何缓解医患关系呢?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只有老百姓的心气顺了,社会才会和谐。
李水全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站特邀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本科。曾在国有大企工作多年,又曾深入法院系统实习多年,跟社会各阶层广泛接触,尤其能跟社会大众站在一起,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立志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
从业多年来,李水全律师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能把控制、监督、防范、管理整合在一起,及时地为企业提供风险预测和防范,切实起到一个法律工作者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李水全律师以“一诺千斤,一言九鼎”的执业理念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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