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日故宫展品失窃一案相关新闻几乎榜登各大网站头条。5月8日晚到9日间,故宫与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合作举办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中的7件展品被盗,另外一件展品在盗窃过程中损毁。这也是建国以来第六起故宫盗窃案……
盗窃应该是我们最常见最古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了。它几乎和私有制同时产生,估计也会随着私有制一起消失。或许大部分人一辈子都要或多或少的当几次伤害着吧,我也曾经当过盗窃行为的受害者,更确切的说应该盗窃罪的受害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窃取数额不大那么可能只属于违法行为,只能够构成行政处罚,而不够成犯罪,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数额多大构成犯罪,这个根据各个地区经济水平来确定的,可能沿海的立案标准要高一些,中西部要低一些,有的地方可能是2000元,有的地方可能是500元。 再就是针对盗窃罪的量刑也算比较特殊的。首先它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所谓的经济都是有价的,能够计算的,里面也没有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而作为犯罪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盗窃罪的最高刑是可以判死刑的。只是对判死刑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情形: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什么情况下属于数额巨大和什么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就是一般经济犯罪的并处罚金。
对于目前人们关注的故宫失窃案,法律对于盗窃场所没有特殊的规定,不论是国家级的博物馆还是其他一般的地方,对量刑从法律的角度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故宫失窃案,在量刑的时候会不会有影响呢?不好轻易的下结论啊,毕竟此事件严重伤害了某部门的面子。中国人一贯都很注重面子的。很多评论说,故宫不是失去了文物,更重要的是失去了面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问题,如果其盗窃的属于国家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多达一定数量,或者盗窃后致使文物损毁,或者无法追回的,最高刑都可以判死刑的。而一般盗窃罪是没有死刑的。
故宫展品被盗轰动全国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原因导致的。而是因为故宫作为国家最富盛名的博物馆,享有国家最好的待遇,最充足的资金,最极端的技术支持,却栽在一个小毛贼的手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证明有着“京城第一保卫处”之称的故宫,也并非“铜墙铁壁”。 这时候人们就可能产生许多的猜测,值得人们如此的信赖吗?资金都用到什么地方去呢?故宫到底在用什么样的体制进行管理。 对于像故宫这样的馆藏文物,在安全防范措施上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只是进行的原则性的 规定,一是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二是实行法人责任制。至于具体的细节问题需要负责人在各方面的支持下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对于工作人员应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执行工作的人,再就是领导人员。对于具体的工作人员,只要执行了具体的具体的规定就不存在渎职的情形了。对于领导人员针对的就是整个制度的建立和领导问题。是否存在渎职个人认为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在文物保护上,《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属于私人的文物既是受限制流通的标的物,又是私人合法的财产,所以,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法规,就可以通过拍卖等形式转让、抵押与经营。 比如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一般要注意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还有不是所有的贵重古董都属于文物。
李建平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具有较深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的民商案件,尤其对劳动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研究颇深。承办的案件曾多次被媒体采访报道,因从事过公司人事管理,对劳动争议案件更具有丰富的经验。
李律师曾在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工作,得到院领导一致好评。执业以来,先在河北省来仪律师事务所做过执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处理过河北石家庄井陉矿区中国信合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清理、担任过武汉市民政局社区服务热线96596法律咨询人员,武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职开庭法律师、武汉交通广播电台交广直通车法律嘉宾、武汉唯一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武汉鼓风机厂法律助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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