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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你触及了什么?

————专家法律解析“香河县大规模违规:‘圈地’调查”一案

土地流转 你触及了什么?
 110网土地专家 闫凤翥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5月18日新华社公开报道了河北省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大规模违法违规圈地问题,一时引来不少关注,相关部门对此开始展开调查。本期《律师访谈》将和您一起探讨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随着发展众多耕地的性质和用途正在悄然转变。今天我们就邀请到来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的闫凤翥律师来为您解答一些土地管理的相关问题。闫律师,您好!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首先请闫律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对农用地的“租”和“征”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移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转让、转包、赠与等多种形式。土地征收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农用地的“租”和“征”有什么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持有权利内容和适用条件两方面内容。“租”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征”是获得的土地所有权;“租”的适用范围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原土地用途前提下的使用,“征”通常是为了进行非农建设,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另外,具体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必须进行征收,具有强行性,征为国有后才能申请使用,这就是通常说的有些项目占地禁止“以租代征”。而租只要具体建设符合原土地用途就可以依法定程序获得使用。

110网:通常一个地区的不断城市化发展,必定会有部分土地转变性质和用途,特别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转化。那么在这一块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约束来保护土地的合理化利用?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除农民住宅、乡镇村因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及农民及集体参与的联营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其余非农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进行,而且还要考虑环境、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总量保护等诸多因素。

110网:那请问闫律师,法律在对耕地的所属权以及使用上是怎么规定的?

耕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家所有的耕地可以由国家直接行使使用权,如国有农场;也可以划拨给农民集体使用。集体耕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分为家庭承包方式使用和其他承包方式的使用,当然使用权人可以依法流转。

110网:如果有其他政策需要占用部分耕地并变化其用途,那对这部分耕地所有的农民是否会有一定的补偿呢?具体请您和我们讲讲。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对原使用权人要进行补偿,如果是征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全体集体成员共有,可以依照省政府的规定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原则进行分配。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保费用由国家、集体、个人依据失地农民社保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由失地农民享受保险待遇。

110网:在香河土地流转这个事件过程中,大量耕地被“低价”租用后,经包装后改变土地用途高价卖给开发商用于开发。闫律师,针对这个过程中的不合理的地方谈谈你个人看法吧。

这里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土地物权权利人农民和农民集体权利的侵犯。由于农民对征地和土地流转的了解不足,使农民失去在征地过程中的从程序性的权利,如对征地的知情、确认、听证、社保等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的剥夺直接导致土地实质权利,获得合法补偿权利的丧失。另外,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征地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足,程序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征地流于“程序”化,侵害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同时,也反映出土地执法能力的不足。

110网:我们通过相关新闻了解到,在新华社记者进行采访时也受到一定的阻扰,现有法律在对记者的采访活动以及舆论监督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我国目前还没有《记者法》,除了《宪法》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外,对记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只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上。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对于失地农民,我觉得加强法律知识的了解大有必要,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征地行为不仅政府自身加强维护农民权利意识,更要把这上升到执政本质上来,切实保户土地农民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也正在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土地专家 闫凤翥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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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闫凤翥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土地专家。19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1993年在国办律师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2年律师体制改革辞去国家公务员、专职从事律师执业至今。

    自2002年以来,闫律师专业从事土地法律研究和实务,探讨出在土地征收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500余起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纠纷实践,研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现实的、高效的案外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结合的[一站式\"维权途径。化解了近三百起因征收土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效的解决了被征土地农民因长期上访、缠访、缠诉而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政群矛盾,缓解了影响社会安定又不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社会压力。

    闫律师从05年开始就因优秀的专业业绩、杰出的专业贡献,被河北法制报评选为[燕赵名律\"成为燕赵大地的知名律师、并被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入<中国专业律师档案>.是中国专业律师档案中唯一入选的土地征收法律专业律师.成为全国知名土地征收法律专业律师.2007年借助于在土地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成为[2007中国地交会\"唯一指定的土地法律咨询律师,9月应邀参加银川[全国律师大会\"期间与香港原律政司长梁爱诗交流了[冀港\"律师合作事宜,11月应香港法律界邀请赴港考察,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为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2009年又因为新中国的建设.改革开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特别是在土地征收法律研究中的主要功勋被载入由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编制的<共和国功勋人物誌>,成为共和国功勋人物。

   自执业至今,闫律师共办理各类土地法律纠纷800余起。其中:群体性纠纷达700余起,调解率达70%,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二百六十余起,被判无罪释放的达十余人,民事、经济案件代理千余件,挽回各类经济损失一亿八千七百余万元,为30余家各级政府、机关、145家企业、100多家居委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123起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大型开发项目的操作,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水平、项目操作能力。客户范围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受到全国客户的好评,每年收到客户赠送的锦旗百余面,感谢信千余封,成为全国土地法律专业知名律师。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农村承包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企业改制 

电话:13780217577 0311-85516800

Email:hbjg@vip.163.com

执行机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副一号三楼(省高院西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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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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