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习俗,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于彩礼的性质,最高法院认为其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方赠与女方家庭的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可撤销。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凡是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财物都属于彩礼,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女方予以返还,其实,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物或财产,彩礼的赠送方式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进行,且需要媒人参与,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给予的所有财物都是彩礼,实践中,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女方所为的赠与,或者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或近亲属在与女方交往时礼节性的赠与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所以男方日常性赠与不属于彩礼,不用归还。
在我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因男方有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者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为由而请求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也进行了规定,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律返还。 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同居多年,若男方始乱终弃、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各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本人认为可酌量减少,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同居多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女方若将全部彩礼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减少返还数额或者不予返还。
结婚前女方所收到的彩礼从法律上讲属于男方附条件的赠与 ,即以结婚为条件,而两人已经结婚,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所以彩礼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男方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这只限于婚前给予,如果婚姻关系存系期间,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此种情况,在离婚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分割。
彩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明确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只要当事人举出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认定该法律真实达到客观真实。 赠与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证明其收到彩礼,婚约彩礼的证明一般有三种证明方式,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它需要夫妻双方的精心经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整个社会对于离婚的道德压力持续减弱,离婚率逐步上升,然而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双方的财产关系。所以虽然离婚是件无奈的事,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仍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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