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大学生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一案。由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所发500份特殊问卷作量刑参考,时经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被告人药家鑫原系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 于2010年10月20日从西安外国语学校长安校区返回西安,途径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驾驶电动车的张妙,事后药家鑫不仅没对张妙进行救助,反而使用尖刀连捅张妙数刀后驾车逃走,致其当场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是故意杀人则是故意犯罪,主观形态不同。药家鑫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肇事阶段,一个是实施故意伤害或杀人阶段,既可关联又可独立定性,与罪数有关,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区别很大,《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众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衡量的,而律师的工作是从法律层面来着手的,有所反应很正常,不能指望民众都知晓法律。辩护权是被告人享有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是在正当的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同时,律师也享有独立的辩护权。
“激情杀人”没有固定的定义,一般的解释是:是指本无任何杀人的主观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是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我认为本案认定为“激情杀人”是比较困难的,有点牵强。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则不是因为被害人过错引起,而似乎属于一种灭口式的故意杀人。
一般是以被告人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它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药家鑫已经成年,应该由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第87条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因此他的亲属是可以自愿承担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不但要自动投案,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不可或缺。药家鑫应该可以认定为自首。
生命是宝贵的,自由也是宝贵的。家庭、社会、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都非常重要。当今社会,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远远大于精神生活的追求,而对追求怎样的精神生活又缺乏正确的引导,各种媒体上到处可见暴力、色情、金钱至上论,人们道德观念严重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全社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个生命消失了,另一个生命也可能会消失,至少会失去自由,这都是本不该发生的事,值得我们深思!媒体也应该正确的对待!
刘刈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现就职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五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各类大型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预防和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同时承办大量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并能化腐朽为神奇,深受当事人的尊敬和喜爱。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经济纠纷、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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