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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解析“重庆男子为取回被扣车辆欲在交通队自焚”

自焚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110网李同建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重庆男子周某为取回被扣面包车,欲在交警大队自焚。7月27日,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受审。
    4月27日,周某开着没有运营资格的面包车非法载客,被交警执法大队人员拦下。在被告知要交6000元罚款才能取回车后,拿不出钱的周某在5月3日中午买来汽油,到沙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办公厅,将汽油淋在身上,准备用打火机点燃自焚,被交通执法队员制服。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本期邀请到的是来自河北凌众律所的李同建律师来和您聊聊相关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110网提供的这个平台,能与大家进行交流。

110网:李律师,我们看到上则案例的导火索其实是周某非法载客,那在非法运营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通常相关部门判断对方是否是非法运营的依据是什么呢?

仅从字面理解,非法营运是指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运输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在实践中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很难界定,一般行政机关采用的是广义的解释,即只要是收取了乘客的财物就认定为非法营运,也有人认为拼车、偶尔为之的载客行为不应视为营运,如搭载相识的朋友顺路上下班,乘客付费的目的是主动分摊行车成本等等;我个人认为,非法运营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基本的构成要件:1、须以营利为目的,这需要综合各种情况予以判断,比方说运营者有无正当职业与合法收入等, 2、非法营运的另一基本特征是面向市场,运营对象不特定。具备上述两点才能认定为非法营运。

110网:周某的面包车被扣,要求缴纳6000元罚款才能取回车辆。那这个6000元是针对非法运营的硬性罚款?还是会视情后变动性罚款数额?

这6000元是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对非法营运的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非法营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执法部门是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的规定对周某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条例规定的幅度以内,符合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在决定罚款具体数额是会考虑到违法情节,根据违法情节做出处罚,处罚决定一旦做出不会也不应该因为其他情节更改。

110网:由于周某拿不出钱、又与家人吵架,一时想不开买来汽油准备自焚,这种做法是否太偏激了?但如同这件事的情况,能否在周某的犯罪行为前加上“激情”二字呢?您是如何看这个案子的?

周某的做法太偏激。周某非法营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执法人员对其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周某正确做法是接受法律的处罚并吸取教训。我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前不能加上“激情”二字,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执法部门对周某的违法处理是合法的、适当的,并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引起周某情绪激动的条件。且周某是在索要汽车违规情形下采取的过激行为,所以其犯罪不符合“激情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只是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周某的行为虽然没有引起严重后果,但是,其影响是恶劣的,对此犯罪行为应该予以严惩,以维护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只所以发生本案,与行政机关平时不能严格执法不无关系,通过本案也应该给行政机关敲响警钟,严格执法、杜绝人情案可能就会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110网:请李律师和我们具体讲讲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即公共安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一旦得逞,可能危害到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它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110网:周某的这种行为让我想起一些新闻中的少数遭遇“强拆”的当事人采用的偏激行为,那二者行为方式是相同的,但实际性质是否有差别?请李律师为我们分析一下吧。

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目的上看,周某的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而遭遇“强拆”的人往往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其次,实施自焚行为的地点不同,周某是在行政机关自焚或以自焚相威胁,逼迫在行政机关同意其非法条件。“强拆”中的自焚发生在被强拆者家中。最后,本案行政机关对周某汽车的扣押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强拆”中大多数强拆行为或多或少具有违法性或者说有部分瑕疵。实践中少数遭遇“强拆”的人,往往是在面临有关人员的强制拆迁时,也采取了自焚的行为,结果是造成了自己的身体受伤,甚至是失去生命。这种行为很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110网:审理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我们知道您是资深律师,请您分析一下,上则案件最终可能会是怎样的结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鉴于周某的行为被及时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周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110网:在本期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非法营运中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现象很普遍,媒体多次报道,很多群众深受其害,对此深恶痛绝。行政机关打击非法营运是为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办人情案的情形比比皆是,对受处罚对象区别对待,“同罪不同罚”现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公平执法,可能会家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奉劝“周某”们再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要采取违法手段,不要要挟政府,否则只能自食其果。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同建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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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同建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2011年被评为中国百强大律师,现是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采用 “专业化”“团队化” 的发展模式。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过去律师包揽所有方面诉讼、非诉讼的时代已经远去,社会更需要专业的人才,在专业化方面我们结合自己以往办案经验,决定主要从事“矿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保险理赔包括,各种寿险理赔、交强险理赔、财产险理赔等。在传统律师做业务是,无论案件多么复杂,都又一个或者两个律师完成业务,现在社会处在转型期,各种纠纷日渐复杂,往往一个或几个律师难以胜任复杂业务,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他们采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汇报制度”等制度,保证任何案件所有律师参与讨论、出谋划策,做到尽善尽美,穷尽法律、穷尽方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诉讼领域,承办的诉讼业务以保险合同纠纷及辩护为主,曾成功办理无证驾驶保险理赔案,该案例在河北法制报刊登;在非诉讼领域,承办了大量的投资和涉及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事务。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旅游纠纷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常年顾问 

电话:15369395278 0311-86133680

Email:litongjian0611@sina.com

执业机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30100115025

地址: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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