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你对婚姻是否开始恐慌?

————法律解析“《婚姻法》新解是否降低女性权益的保护?”

你对婚姻是否开始恐慌?
 110网张燕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8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www.110.com/fagui/law_385360.html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的张燕律师来为您解答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相关法律问题。张燕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大家好!

110网: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实施后,引来一阵热议。前往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字的市民逐渐增多,加上8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不知是否会引起一阵“加名潮”?对此张燕律师是如何看的呢?

是这样的,自从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以来,这几天的确接到了一些年轻人关于房产加名的咨询电话,我想会有一部分人会去房产部门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尤其是准备结婚的人或刚结婚不久的年轻人。

110网: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人们对它的热议程度似乎丝毫未减。我们110网在这期间也接受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咨询,其中以女性声音最强,均是针对房产归属问题进行的咨询。为了帮助大家更能读懂《婚姻法》新解,我们请张燕律师具体解析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吧。

《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5条,即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其中,第六条是关于房产赠与的规定,这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属于本“解释三”新添、独有新规定。 第十条是关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购房的情形。现举例说明一下。甲与乙是夫妻,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甲于2004年9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同时支付首付款12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元,并将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与乙双方一直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至此贷款仍有20万元未予偿还。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及分配产生异议,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该房产的归属及分配法院首先会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既可以是归甲所有,也可以归乙所有,又可以双方各自一半产权等。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是有效的。此体现了民事行为人的意思自治权,正如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干涉双方的自主权。但是,如果甲与乙对房产的归属及分配协商不成,那么该如何处理呢?这正是第十条第二款要解决的问题。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法院会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甲所有。当然银行未偿还的贷款也就归甲承担。这与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是不是乙就会一无所得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对于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甲应该补偿一半给乙;其次,甲应该根据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乘以房产的市场价格,所得数额的一半折价给乙。此即第十条第二款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要表达的含义。笔者认为,本条是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在2001年《婚姻法》中已有规定,而且在实践中,法院也大多是按照此来判决的。因此,也不属于本“解释三”独有的新规定。 第十一条是关于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此与《合同法》、《物权法》法的已有规定是一致的;第十二条是关于夫妻双方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与《物权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其均不属于本“解释三”的新规定。 笔者最感兴趣的条款是第七条。因为笔者认为第七条属于本“解释三”的一个亮点,解决了现实中很多的疑难问题。而且,笔者认为,也正是第七条的规定,让部分女性感到恐慌。 在本“解释三”未出台之前,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也无法确定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法院在处理案件中比较头疼的问题,甚至对类似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又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来推断,如无其他约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所购买的房产,应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是属于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呢?这是令人困惑的。大多数情况下,父母的意愿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但因为双方已结婚,如果父母明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又恐影响夫妻感情。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一般不做明示者居多。如果双方离婚,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房产就可能被对方分走一半,这是父母不愿意看到的,也违背了父母的意愿。而且大多数家庭,为子女购置一套房产很可能就是父母一生的积蓄。双方离婚,因为房产的分割就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而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为一方子女名下及为购不动产的出资行为属于对一方子女的赠与。该规定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明示,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一种补充细化,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符合一方父母的意愿与社会常情。笔者认为,这也正是解释三的亮点所在。

110网:在我国很多地区仍流行着男女结婚时,男方负责买房,女方家负责家装、家电、汽车或者现金等物用来作为嫁妆。张燕律师,那么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联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们该如何看待彩礼、房产、嫁妆这一系列的归属问题呢?

这个问题是很好解决的。笔者认为,男方所购买的房产及女方所购买的家电、汽车及陪嫁的现金均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或一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对房产的装修,双方离婚时,应按照装修的花费结合折旧,由男方对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110网:对于男女在婚姻续存期间本身就存在着分工不均,付出不同,而这一新解是否正如大家所说那样就降低了女性权益的保护?那女性应该如何尽全力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例如,按照《婚姻法》新解中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而离婚时,男方又是过错方,法院在女方在获赔上是否有所考虑?

我认为解释三不会降低对女性的保护。大家对解释三的恐慌,大多是因为对“解释三”存在着误解。很多女性担心离婚时会被净身出户,尤其是全职太太一族。笔者想说的是,如果你是全职太太,或把精力主要放在“相夫教子”上,对家庭贡献较多,不必担心在离婚时会净身出户。因为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如双方无相反约定),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孽息与自然升值,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你是全职太太,全身心地照顾家庭,没有出门赚钱,也属于对家庭的一种贡献,离婚时,男方在婚后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婚后购买的房产、婚后还房贷部分的本息及升值等,均有你的一半。故大可不必为解释三的公布与实施感到恐慌。但是,笔者还是要提醒女同胞要悉数掌握家庭的财产状况,否则,离婚时对于财产的举证还是不太容易的。 如果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男方又属过错方,在双方离婚时,女性可以男方有过错为由,在起诉时向男方提起损害赔偿。如果证据充分,女方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男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会因男方有过错,而判给女方所有的。对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照顾无过错方。

110网:依据现有风俗情况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利益保护方似乎会倾向于男方,因此很多人并不理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新解。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律正在保护合法财产拥有者的权益呢?对此,请张律师来和我们说说,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婚姻法》新解呢?

我个人认为,本次解释三的出台,首先,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分歧与困惑。尤其是当前房价较高,对房产比较敏感的情况下,第七条的规定,让夫妻双方对为是否购买房产及如何购买有了一个清醒与理智的认识。解释三围绕房产所贯彻的原则是:“婚前一方的投资归一方所有,婚前或婚后一方父母的投资归一方子女所有。”即“谁投资,谁受益。”夫妻双方再也不必为谁的父母出钱多,谁的父母出钱少而纠结与尴尬,夫妻双方的父母也不必再为子女离婚时财产被对方分走一半而担心。 其次,净化社会风气,使双方结婚的目的更纯粹。并且鼓励年轻人自己奋斗,不做啃老族。 为什么一则普通的司法解释,引起了网友的一阵狂呼,为什么要为一间小小的房子纠结呢?反映的是当前的社会状况。因为以目前的房价,很多年轻人甚至比较优秀的年轻人工作几年是买不起的,一些年轻人就向父母甚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来要凑钱买房。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结婚,要么裸婚,要么双方父母来支持。孩子结婚,全家人都为一套房子承担了太多的经济负担。 有一些女孩子们大学一毕业不积极努力找工作或是继续学习进修,而是考虑傍大款或是找个富二代,这也助长了一些女孩子不劳而获的思想,觉得嫁个富翁就什么都有了,实在不行就闹离婚至少还能赚到房子。此次解释三的实施,告诉女孩子们要自食其力,有本事就自己挣钱买房子。而且还遏制了个别为骗钱骗财而结婚的“骗婚”现象。

110网:张律师,您作为法律人士,请您谈一谈《婚姻法》新解的利弊吧。

“解释三”从总体上来看,我个人认为还是有肯定与积极意义的。但我对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困惑。因为如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按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且现实中确实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因为达不到结婚年龄的原因,一方有可能冒用他(她)人身份证,也有可能用假身份证,也有可能双方未到登记机关即托关系办理了结婚证。一旦双方产生感情破裂,有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就是个难题。对此,笔者还未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明示。也希望大家能够互相交流、探讨。

110网:张律师,从《婚姻法》新解实施至今,您所接到的咨询和处理过的案件当中,离婚案在财产分配上会出现的问题一般有哪几类呢?这些问题依据《婚姻法》新解都该如何判断呢?

我个人所代理的离婚案件比较多一些,突出的矛盾主要在房产分割上。对于房产的分割,我想“解释三”已经给了我们比较明确的答案。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房产分配,我在第3个问题中涉及得比较多,这里就不再赘述。如果大家仍有不解之处,欢迎大家来电与我私下探讨与交流。

110网:那在此,请您给我们的广大网友也提出一些建议来预防婚姻财产纠纷的发生吧。

首先,为防止日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双方可以在婚前做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以明确财产的归属;其次,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也可以签订财产归属及分配协议。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建议和补充的吗?

作为女性,我还是提醒女同胞要自强、自立,不仅在经济上独立,更要在感情上独立,这样在婚姻生活中就不容易受到伤害。另外,一个美满的婚姻与幸福的家庭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双方应该学会彼此尊重,互相扶持,学会换位思考,不要过分计较个人得失。最后,祝愿广大朋友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与观点,由于时间仓促,只是想到哪说到哪,不足之处,请大家见谅!同时,非常希望与各位朋友及有婚姻方面法律问题者多多交流。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燕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燕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法专业,学士学位。2003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现为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专职律师。

   张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与涉外离婚纠纷。具体涉及离婚咨询、财产分割咨询及抚养权咨询,离婚协议书的拟定、修改及代书、离婚案件的调解与谈判、离婚诉讼的代理及协议离婚的代理等。

   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常年法律顾问、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注册、变更、公司治理与制度完善、合同审查与修改、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公司重整、破产、清算等。

    张律师的执业理念:诚信为本—诚信铸就品牌,服务至上—服务锻造未来。始终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定位于提供专业、贴心的高端服务。只有专业,才能优质、高效。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电话:13833177201 0311-85522633

Email:zhang050610@163.com

执行机构: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地址:石家庄市广安街财富大厦2301室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