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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说不清的“罗生门”

————覃健业律师说法论道:话谈“天津彭宇案”

一场说不清的“罗生门”
 110网覃健业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  今年8月22日下午,“许云鹤、王老太交通纠纷案”二审在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审理。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由南向北行车,恰遇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但双方各执一词,王老太坚持自己是对方开车撞到,而许云鹤却说王老太是在翻护栏之时被护栏绊倒,而自己只是好心上前搀扶。今年6月16日,法院认为“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8606元。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律师访谈》。这段时间“许云鹤案”引起网络一阵热议,一场说不清的“罗生门”让网友们发出:“不信法,不信任,信什么?”的声音。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的覃健业律师来和我们聊聊“许云鹤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覃律师,您好!

大家好!很高兴跟110网的朋友们一起热议这个话题。

110网:我们看到这起既无人证,也没有录像证明的纠纷案和06年年末江苏南京的“彭宇案”十分的相似。在这种无法举证、或举证时出现困难时,是否只能按推理来认定责任方、及赔偿?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一条证据规则,意思就是,你讲事实的原本是如何如何,你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规则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肯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更是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不能举证或举证时出现困难时(举证时出现困难起码也是属于暂时不能举证),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里所说的“不利后果”,反映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被迫作出大的让步而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或者被迫撤回起诉。事实是要有证据来支撑的,推理是要有事实来支撑的,这其中只要缺少一个环节,作出的担责认定都是有悖于法的精神的。彭宇案而言,原告显然是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撞了她,法院的调查也同样没有能够证明,根据规定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110网:而对于“许云鹤案”的一审结果,网络上的争议非常大,很多人认为如果这一结果势必将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甚至对道德的滑落也存在着巨大影响。对此(一审结果),您是怎么看的呢?

呵呵,很多时候我是不肯随大流的,不过这回,随啦——完全同意大家的这个看法。 “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如果法院能够如此推定,不人人自危才怪:某人特别敏感于惊吓,他在偏静的拐弯处猛然看见一个人出现在他面前,他吓着了,吓出心脏病来了,或者吓得跌倒跌伤了,到了医院又很不巧地花了个十万八万也搞不定;或者他听到路上突然响起一声汽车喇叭也吓着了,或者他看到人家穿着红的、黑的、白的衣服由于对颜色的敏感也吓着了,或者他远远看见有人在遛一条大狼狗也吓着了,或者他听到有人吵架吵得太凶也吓着了,或者他听到某人打出一个喷嚏太大声也吓着了……你敢保证你不会成为惊吓他的责任人吗?你敢保证你不会被法院判赔他百块千块万块直至上百万块吗?再说,谁又能保证他其实没有被吓着却又坚持对法院说“确确实实被吓着了”。再说,谁又敢保证这个特定的“他”在如此规则下不变成不特定的“他们”,而且人数越来越多,直到每个人身边都有!如此一来,我们的社会将变成什么样的社会,我就不想多说了,大家都懂的。

110网:像王老太这样确实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出现交通事故的,对方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中对这此是怎么规定的呢?在赔偿上面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这要看机动车一方是否也违反交通规则的情节,有,当然是要承担的;没有,通常也多少承担一点赔偿责任,一直以来的司法惯例如此。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赔与不赔,赔又赔多少,法律的规定并不很明确、统一,最对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就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陆续有省一级的地方法规作出规定,一般是5%至10%这个幅度,我们广西的规定是: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5%以下,最多不超过一万元;在非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10%以下,最多不超过二万元。

110网:我们看到在本案中,有一个王老太一方咬住不放的点:许云鹤于事故发生时所驾车辆未上交通强制险。那么请覃律师来为我们说说有关交通强制险的相关问题,为什么这会让王老太一方咬住不放?

交强险的法定名称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看到“强制”这两个字,就很容易理解那是法律要求必须要办的,办了才能合法上路;看到“第三者”三个字也很容易理解这个险种只赔付本车以外的人,不赔本车内的人。规定办交强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证遭遇车祸的人能够得到最起码的赔偿,这对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是很重要。交强险的赔付总额——法律上称责任限额——现在是12.2万元,其中死伤赔偿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赔偿是否限制在分项限额中赔偿?如某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医疗费是3万元,加上其他应有的赔偿不超过12.2万元,那么强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突破分项的1万元给他赔偿呢?全国统一强制险保险合同是规定不能突破,法学界很有人,特别是律师群体,不认同这个规定,认为这个规定有悖于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应该无效,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判例支持突破分项限额赔偿。另外,强制险保险合同还规定醉驾和没有驾照的也不赔偿,法院也常常不予认可,不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他人的,不管强制险投保车辆这一方是否有责任,都首先由强制险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不够的部分再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按责任比例的大小全部承担或者分担。不办强制险而上路的,除了行政处罚外,民事上应该承担强制险的赔偿责任,比如说,某人没有上这个险种而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应赔偿12万元,他没有责任或者有部分责任,他仍应该赔完12万元。假使他办有强制险的话,那就是由保险公司来赔这12万元了,他自己就不用赔偿了。可见,依法办理交强险,不但有益于社会,也很有益于自己。王老太一方咬住许云鹤不上交强险,无非是要强调他非法上路,有过错。其实这应该与本案无关,是两码事,因为他的非法上路是个如何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是一个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扯不上边。

110网:话说到此,我们按两个结果设想一下吧。如果许云鹤像他所说那样,自己好心扶起老太却被讹,那王老太的这一系列举动是否触及到法律了?她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么?请覃律师请说说您个人看法吧。

法律不是万能的。很遗憾,她因此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很有限的,民事方面,也就是陪礼道歉并有可能陪些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已;公法而言,给个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而已。其实这类现象对社会公正、社会道德的侵害是很大的,而法律所能起的作用也只是通过公正审理判决来抑制这种现象的再发生,社会监督、社会舆论所起的作用远比法律作用大得多。

110网:如果许云鹤正如王老太方所说那样,是肇事司机,而现在王老太因为治疗不及时而瘫痪,许云鹤在网络发布的文章又引起强烈轰动,并明显影响到王老太一家的实际生活、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那许云鹤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假如她还有劳动能力的话)、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的类如上述。另外说,他在网络发布文章引起强烈轰动,对他人的人格权侵害显然更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也更确定,赔的数额也更多。

110网:那请覃律师再对我们的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一些指导性建议吧。

第一句话:告诫自己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第二句话:机动车辆上路一定要车辆合格并手续齐全。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我会和110的网友们一起关注“彭宇案”的二审结果的。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覃健业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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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覃健业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法学学士,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律师执业,曾为来宾日报写过四十余篇法制文章(均刊载于该报《来宾政法》版),曾在桂中电视台《律师说法》做过二十余期以案说法节目。出版过著作(非自费出版,非DZ扶持出版)。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977266767 0772-4256665

Email:tianlv66@163.com

执业机构: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13199810651803

地址:来宾市金塘一路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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