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截止到9月22日,王老妇之子王国平已经503天不知去向。2010年4月25日,37岁江西村民王国平在外出途中被汽车撞上,随机被肇事司机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当晚20时许,王国平被转入第一医院接受治疗。然而,9个多小时后,转院接受治疗的王国平却突然失踪了……
下面是医院给出的一段诊断结果:王国平的伤情为:1、脑震荡;2、左侧顶枕部头皮挫裂伤;3、右下肺挫裂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5、左食指远节、中节缺失。
如果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就这起事故来说,肇事者还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法律规定来说,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是可以双方协商解决的,也就是可以私了。另外,即使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双方也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对于王国平在住院期间离奇失踪,我认为医院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这方面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本事件中,医院作为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王国平身负重伤,本应还在重症监护的情况下,不管王国平是如何失踪的,医院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做出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此我需要说明并对此事件有疑问的是:事故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作出的。没有当事人陈述,也是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否则,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又怎么做责任认定呢?并且,即使因无法查清事实而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据已查明的情况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没有确认王国平被杀害,肇事司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讨论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毕竟是法治社会,定罪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如果公安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怀疑就去立案处理,是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佘祥林案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希望大家能够警醒。否则某一天当你一觉醒来,可能因为一个莫明的怀疑,你就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对单纯的成年人失踪案件,并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只是做一个备案。而不立案,就没有侦查的义务。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很难说警方负有责任。 这个看法可能和大多数人期望的不同,甚至违背很多人的情感,希望大家听到后不要拿板砖扔我。我对王老太也是非常同情滴!
王国平是否有精神病不是谁说决定的,如果双方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王国平是否真的有“精神病”。 如果王国平确有“精神病”,还得视其严重程度,确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国平的行为能力会对交通事故责任和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无论王国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决定了他不能单独参与交通活动。
张永峰律师,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嘉宾。
张律师,2001年专职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经验丰富。张律师精通民、商事案件代理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尤擅长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多次为政府执法人员进行法律讲座。担任上海健住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德瓦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沃恩特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浮特制漆有限公司及多家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在天津市证交所接受上市业务培训,熟悉企业上市业务。
张律师的做人宗旨:以诚待人,以孝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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