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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消费权益谁来保证?

————“中国黄牛”在纽约 提编织袋抢购iPad2

我的消费权益谁来保证?
 110网蒲文明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iPad 2自在美首日发售以来遭遇各路黄牛党抢购,一个亚洲团伙的黄牛党将目光放在纽约第五大道的苹果旗舰店,他们雇人排队购买,接着高价发往中国内地,转手价格几乎翻了一倍。一位黄牛称,iPad 2在美国的零售价最高为829美元(人民币5447元),他们会卖1700美元(约合人民币11171元)。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对本期访问的关注。本期嘉宾,我们请到的来自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蒲文明律师。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参加110网《律师访谈》节目,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蒲律师看完上则新闻我们不禁感叹“黄牛党”的无处不在,这些倒卖车票、电子产品的“黄牛”们经常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但是他们的这种倒卖行为到底有没有触碰到法律?通常我们是怎么来判定的呢?

这种倒卖行为肯定是触犯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打击倒像卖车票这样的行为我国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例如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倒卖车票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且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这种行为通常都是在大家都知道正常价格的前提下被对方给予不合理的加价,所以这样的倒卖行为一般都很容易判断到。

110网:从新闻中我们看到转手到国内iPad2通常比国外零售高出一倍的价格,面对苹果公司还未对中国市场进行发售的情况,他们这种加价转手倒卖,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而对中国的iPad代理商是否也构成了侵权?

 他们这种加价转手倒卖,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是肯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对中国的iPad代理商构成侵权。而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指瞒关、绕关、闯关、及其他变相行为)海关监管,偷逃海关关税和相关税收。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在达到一定数额后可能会构成犯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机器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税额较大的行为。可见,如果黄牛的倒卖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就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110网:当消费者通过这样的渠道购买产品后,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否对这部分产品也应该有产品质量的保证?而这一部分消费者是否也能和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消费者一样享受到产品售后服务?

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产品,因为不是通过正常的海关并经过相关检验等程序进口的,我认为无法得到质量的保证,同样也不会和其它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消费者一样享受到产品的售后服务。

110网:蒲律师上面说到正常渠道购买是应享受到产品的售后服务的,那针对前段时间苹果公司只针对直营店和网店出售的ipad1差价补偿的行为,是否对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构成了侵害?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对同一产品,消费者通过代理商渠道购买的价格与苹果公司针对直营店和网店出售的ipad1差价补偿后的价格相一致的话,则不会侵犯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反之,如果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购买的价格要高的话,就会直接侵犯到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这些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进行差价补偿的。

110网:当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怎么去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110网:那在本期话题结束前,请蒲律师为我们的消费者给出一些建议吧?

建议消费者还是最好去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产品,并索要相关的发票与证明,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蒲文明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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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蒲文明,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山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律商联讯中国法律透视“律商论坛”栏目中国最新法律视点、难点问题长期点评律师。从业十年,承办大量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刑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讼法律业务等。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5929142 

手  机:15901487075 

电子邮件:pwmlawyer8888@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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