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2年1月28日,网友发布微博称在三亚吃海鲜被宰,三个普通的菜接近四千元。并称邻座游客指池里一大鱼刚问价,店家即迅速将鱼捞出摔晕,讨价6千多元。该微博一发布就引发热议,一些网友纷纷转帖称自己遭遇过类似情况。而后三亚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微博回应此次“春节宰客”事件,称“今年春节黄金周在食品卫生、诚信经营等方面三亚‘零投诉’”,遭到大量网友嘲笑、质疑。近日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又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矛头指向海南甚至全国的旅游市场。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该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三亚海鲜店在出售商品时并没有明码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对三亚海鲜店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案例中,富林渔村海鲜店因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根据此规定我们可知,该游客如果是自驾游的话,那么回家之后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肯定是不会受理的;如果该游客是在当地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那么是可以在当地投诉的,依法索要赔偿。
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使得我国近年来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人数上升,很多旅游服务业受到暴利的影响而导致了一些“宰人”事件屡禁不止。
如果确实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这就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那么工商部门对这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有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即便签了字,如果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在欺诈胁迫之下签的字,这个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撤销的。所以还要看消费者的签字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国家立法还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旅游这方面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之所以还有这一系列的事件出现,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违法商家处罚的执行力度不够,所以我建议当地政府应加大对那些违法商家处罚的力度,维护好当地的旅游城市形象。
张付坚律师,江西抚州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现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之前曾在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任职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武汉金牌律师,湖北经视频道常年合作律师,<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常年合作律师。
张律师以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曾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司法考试状元。在后来的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优质的服务态度一致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执业理念: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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