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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宰你没商量

————法律解析三亚海鲜店宰客事件

三亚宰你没商量
 110网张付坚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2年1月28日,网友发布微博称在三亚吃海鲜被宰,三个普通的菜接近四千元。并称邻座游客指池里一大鱼刚问价,店家即迅速将鱼捞出摔晕,讨价6千多元。该微博一发布就引发热议,一些网友纷纷转帖称自己遭遇过类似情况。而后三亚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微博回应此次“春节宰客”事件,称“今年春节黄金周在食品卫生、诚信经营等方面三亚‘零投诉’”,遭到大量网友嘲笑、质疑。近日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又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矛头指向海南甚至全国的旅游市场。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现在由于旅游市场的混乱,大家出行都热衷于自助游。那么在自助游中你有没有“被宰”的经历呢?最近,微博上一个关于游客吃海鲜被宰的事件将海南三亚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今天邀请到了来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张付坚律师,与我们来共同探讨这一话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110网的网友朋友大家好!

110网:1月29日下午,三亚市工商局就此事作出回应称,已封存涉事海鲜店近期的销售台账,并督促该店自行停业整顿,听候进一步处理。直至2月7号,三亚有关部门终于确认富林渔村海鲜店宰客并将吊销其执照。在此事件中,该海鲜店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并应受到何种处罚?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该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三亚海鲜店在出售商品时并没有明码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对三亚海鲜店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案例中,富林渔村海鲜店因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被吊销营业执照。

110网:根据旅游投诉管辖的规定,该网友回到家中后,是否可以在当地对海鲜店进行起诉,并按法律规定得到赔偿呢?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根据此规定我们可知,该游客如果是自驾游的话,那么回家之后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肯定是不会受理的;如果该游客是在当地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那么是可以在当地投诉的,依法索要赔偿。

110网:2010年1月28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服务行业欺诈宰客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今年从1月11日起,海南就进入了春节黄金周“备战”状态,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海南旅游景区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工作暗访。但海南的宰客行为依然猖獗,宰人事件屡禁不止,您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什么?

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使得我国近年来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人数上升,很多旅游服务业受到暴利的影响而导致了一些“宰人”事件屡禁不止。

110网: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宰客事件,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又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这就是合同关系。对此您怎么看呢?

如果确实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这就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那么工商部门对这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有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即便签了字,如果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在欺诈胁迫之下签的字,这个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撤销的。所以还要看消费者的签字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110网:这一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2007年春节四川遂宁游客徐先生一家5口在三亚天涯海角风景区商贩围攻的恶性事件.由于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回家后徐先生在网上发出《如此令人恶心的三亚》一文,引起强烈反响。之后三亚市才展开调查予以处理,矛盾得以化解。您认为,当地政府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公平交易呢?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国家立法还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旅游这方面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之所以还有这一系列的事件出现,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违法商家处罚的执行力度不够,所以我建议当地政府应加大对那些违法商家处罚的力度,维护好当地的旅游城市形象。

110网:通过了解和合作,我们知道您特别擅长各种纠纷类案件。那在您所经办的案件中是否有类似案件呢?此事件中政府所说的“零投诉”,一方面反映出了政府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您觉得作为弱势方的消费者要想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一定要让商家开具发票,这样一旦发生什么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在消费时都是不要发票的,这样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是很不利的。

110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现在在旅游城市这类纠纷还是比较多的,一旦发生了这类纠纷后,消费者一定要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付坚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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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付坚律师,江西抚州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现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之前曾在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任职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武汉金牌律师,湖北经视频道常年合作律师,<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常年合作律师。    

    张律师以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曾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司法考试状元。在后来的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优质的服务态度一致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执业理念: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常年顾问 

电话:15071405400 027-85717171

Email:290052017@qq.com

执业机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7011111110238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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