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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之争

————法律解析“打假人被诉敲诈309家电视台,律师揭假广告黑幕”

职业打假之争
 110网李同建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1年8月19日,“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黄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当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勇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黄勇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并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他们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胡海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春节期间,黄勇的辩护人湖南律师罗秋林等人将一封举报信寄往国家公安部。他们在信中称,他们举报的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这场颇受争议的打假案件至此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的李同建律师,与我们来共同探讨这其中的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你好,我是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李同建律师,很高兴接受这次访谈,也非常乐意与110网的广大网友来共同探讨这场职业打假引发的争议。

110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非法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自己的合法利益,就不会构成本罪。就本案而言,黄勇的目的不是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他得到的利益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黄勇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取得证据以后向有关机关举报,然后等着被举报者找自己协商,自己收钱承诺不举报,此种行为是不是威胁或者要挟呢?在律师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认为是威胁或者要挟,因为,黄勇采用的举报、曝光是合法的方法,2006年司法考试题:如果吃饭吃出一个苍蝇,向饭店索要3000元,不给就曝光,是不是犯罪,答案是不是犯罪,其实质和本案相似,只是黄勇是主动寻找机会。

110网:庭审中,黄勇表示,他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维权是怎样定义的呢?

我觉得这种说法很片面,因为黄勇虽然是在打假,但是在“打假”的过程中,他曾经向电视台勒索索要钱财。而且黄勇在向电视台索财或者接受电视台的贿赂以后,就会停止举报或者在其网站上删除对电台不利的资料和信息。我觉得黄勇打假的目的不纯,他是为了自己获得收益,并不是为了正义。黄勇的行为在间接上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打击和抑制作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的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低,然而维权的成本高,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多数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不去投诉,不愿依法讨回公道。因此,要加大打击制假售劣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拓宽维权渠道,就必须进一步加快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10网: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媒介机构与医药商品经营者、广告商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双方有着怎样的权利与义务?

在电视媒体播放医疗药品广告信息中,媒介机构与医药商品经营者、广告商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电视台权利是向医药商品经营者收取广告费用,其义务是依照广告服务合同提供信息商品的广告服务,并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和真实性;医药商品经营者的权利是获得其生产商品的广告宣传服务,义务是依照广告合同向电台支付广告费用;广告商作为中介机构,其权利是向医药商品经营者请求支付报酬和费用,其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

110网:我国法律中对于违规广告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110网: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其中对违规及虚假广告做了明确规定,但虚假广告依然屡禁不止。您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什么?

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低,巨大利益驱使不法广告商们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同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也疏于审查、监督和管理给这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所以,想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虚假广告,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人士积极配合努力铲除虚假广告滋生的土壤。

110网: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在遇到电视上的违规广告宣传时,怎样才能正确的维护自身权益呢?

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首先,我们要摆正心态理性消费,切忌贪小便宜,要购买正规厂家出产的有信誉保障的产品。其次,一旦我们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要积极的维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对于自己的损失可以向商家、厂家、广告经营者来索赔。

110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于本案中黄勇打假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这就给虚假广告以较低的违法成本和更大的生存空间。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合理,使得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害了民众的身心健康。所以,要进一步加快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打假治劣活动中施以重拳,有效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制假售劣者置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之中。才能刹住制假售劣之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同建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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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同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2011年被评为中国百强大律师,现是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采用 “专业化”“团队化” 的发展模式。在专业化方面结合自己以往办案经验,主要从事“矿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保险理赔包括,各种寿险理赔、交强险理赔、财产险理赔等。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采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汇报制度”等制度,保证任何案件所有律师参与讨论、出谋划策,做到尽善尽美,穷尽法律、穷尽方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诉讼领域,承办的诉讼业务以保险合同纠纷及辩护为主,曾成功办理无证驾驶保险理赔案,该案例在河北法制报刊登;在非诉讼领域,承办了大量的投资和涉及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事务。2010年在“唐山劳动日报”发表矿山方面文章30余片,引起矿山企业的广泛共鸣。近年来,为外国投资商在河北地区的诸多投资项目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作为常年顾问律师为多家外资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深获客户认同。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现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纠纷.保险理赔业务.(含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旅游纠纷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常年顾问 

电话:15369395278 0311-86133680

Email:litongjian0611@sina.com

执行机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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