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年来,精神病人实施杀人、放火、投毒、爆炸等事件不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近日,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一精神病患者持刀砍人、袭警,致1名民警和3名群众受伤,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果断开枪自卫,行凶者被当场击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不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后果。这就需要国家的法定机构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行为人在事发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具有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上主要分了三大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要针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是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民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就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其他严重性暴力犯罪采取的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当时这位民警“明知”行凶的人是个精神病人,而且是在发病期,那么对于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当场击毙,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归纳为紧急避险,另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其他并没有具体措施的规定,主要还是依靠法定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
可以要求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对于严重性的精神病人,建议应当强制治疗,对于家庭生活困难,政府应当给予免费治疗,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安定,避免那些因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就医治疗的情况发生。如果是轻微的精神病人,家属应尽量做好配合患者的治疗工作。另外,监护人也要做好监护职责。
我认为要想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有固定的财政预算,专门为承担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而设立一个公益基金,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隐患的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治疗。同时,还要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通过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予以经济照顾。
柴海燕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多年,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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