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今年3月24日,罗先生在深圳宝安机场花了150元,用“机场快递”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寄到福州。但货到时显示送货机构却是宅急送,费用仅为18元,还有132元不知被谁拿走了。随后记者前往宝安机场暗访得知,宝安机场快递行业存在乱象,甚至有快递员称,只花280元,打火机能随乘客当天航班,下机便能取货,其中的赚差价须和机场安检员平分。
紧接着宝安机场回应称,针对旅客不满意的情况,深圳机场下一步将对该项目进行改善,进一步细化收费标准,创新服务项目,提高旅客满意度。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中的快递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势头强劲。但是,由于早期成立快递公司门槛很低,造成快递行业无序竞争,也出现了多起人去楼空、消费者索赔无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运输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并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邮政总局于2009年9月2日审议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这些规范对快递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规章制度、服务能力、安保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也是在成立快递公司前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需要通过审核的条件。
这里需要明确的法律关系是这样的:罗先生与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宅急送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出现货品丢失,罗先生应当向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索赔。当然,根据实际情况及我国法律规定,罗先生也可以向宅急送主张权利,但是这样做稍显麻烦,而且对于罗先生来讲,加大了举证责任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样看来,关于快递业务的报价与赔偿是不应当援引《邮政法》中的规定的。目前,快递公司提出的报价、赔偿限额等条件的限制都是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是,第四十七条的赔偿规定仅仅适用于邮政企业,并非快递公司。这一点是需要提醒广大网友注意的。
网购的法律关系是这样的:消费者与网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网店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网店委托运输的快递公司是哪一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指向都是针对网店的。 在网购商品出现无法及时送达或者商品损毁灭失情形时,作为消费者既可以向网店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但是,我的建议是向网店进行索赔,毕竟与快递公司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是网店,而且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向网店索赔对于消费者比较容易。 网购中出现以上问题解决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以及第十七章运输合同中关于解决这类问题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到欺诈等情况,我们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等法律法规。 关于行业方面的相关规定目前有国家邮政总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以及《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其中《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对快递公司在收件验收方面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
目前看来,我国快递行业主要不足仍体现在权利义务不够对等这一方面。规模较大的快递公司利用行业优势在运单上制定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免责条款,比如说,在发生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时候,快递公司一般都会提出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单据上有关于保价、损害赔偿等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消费者很少去阅读或者即便是看了也不会注意关于快递公司免责的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讲,快递公司这样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造成快件损毁或灭失,只按照快递公司单方约定的数额赔偿,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快递公司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于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这样格式条款的当属无效,快递公司仍需要对损毁或灭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讲,快递行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规范运营,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当然,一个行业的发展也不应当完全依靠外部的约束去发展,诚实信用才是持续经营的王道。
“深圳机场被指快递一个打火机要150元”这样一个事件,引出了对我国快递行业的思考。那么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务可以说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 针对今天话题,我想说两点: 首先是针对快递公司。正如前述提到的,诚实信用是持续经营的王道。目前我国的快递公司良莠不齐,大公司利用其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益,而小公司虽然收费低但服务质量又跟不上,这样发展下去对于快递行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对于广大网民,应当适当的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以网购来讲,这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很多朋友认为在维权的时候存在法律空白。实际上,网购维权之所以存在困难,关键还是在于证据取得上。现在网上购物并不和商家签订实际的买卖合同,有时候也没有消费票据或者其他凭证,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很难提出证据证明与商家或者快递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我们提高证据意识,在网上购物操作过程中,注意保留必要的操作界面,有些支付信息、订单信息均要保留,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龚春刚律师,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专职律师。自1994年起在春力木业东骏贸易公司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后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2004年进入检察院工作,先后在检察院办公室、反贪局、公诉科工作。2008年辞去检察院工作,现执业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龚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建立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务以及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案件有独特的把握和认识,希望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您维护合法权益! 从业理念: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服务宗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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