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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何时了

————法律解析“患者死亡,全院医生被逼下跪磕头”事件

医患纠纷何时了
 110网李清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2年3月8日下午,一家5口因食物中毒被送至横山县百信医院,进行洗胃。治疗中,其中一位七旬的男性病人闫某因胃穿孔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家属情绪激动难以接受,认为医院洗胃措施不当导致老人死亡。尽管医院提出了经济赔偿方案,但多次协商未果,迫于多方压力,医院只好关门停业。之后,院长带领40多名医生护士向灵堂下跪磕头,恳请死者家属谅解。
    此事在网上被曝光后立即引起榆林医疗界人士愤慨。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由于几起医院伤人事件的发生,医患纠纷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最近网上出现的一则消息则使大部分人对于患者家属的做法有颇多指责。今天我们请到来自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清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李清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地网友,大家好!

110网:本事件缘起于一则医疗过程中的死亡事件,那么对于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正常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医学专业性问题,所以对于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必须由专业机构根据医学行业规则进行判断,最后出具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情况以及启动鉴定的时间不同,大致可以将上述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分为诉讼外的鉴定程序和诉讼中的鉴定程序两大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之外,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此外,当事人因医疗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其中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0网:死者家属提出了医院停业整顿的方案:医院停止营业三个月,停业期间医护人员反思过失,重新培训学习,如果违约开业,将赔付300万元。请问李律师,死者家属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吗?如果认定是医院的责任,那么对于医院的处罚应该有谁来做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者家属是无权提出这样的要求的,即使认定属于医院的责任,也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10网:由于死者家属在当地势力强大,医院根本惹不起。院长在对方要求下,涕泪交加向死者家属还有在场宾客忏悔、检讨。然后,全体医护人员被迫给死者及家属下跪磕头。死者家属的这种强迫行为,是否对医护人员的人格造成了侮辱?有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38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死者家属强迫院长、全体医护人员给死者及家属下跪磕头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的《宪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对医护人员的人格造成了侮辱,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学理论上,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看出只有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所以,死者家属的上述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同过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第四规定对死者家属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10网:死者家属称,他们要求医院停业整顿,违约赔300万已经签了协议,院方就应该履行。院方则表示签订协议是因为对方势力大,被逼无奈。那么他们之间的协议有效吗?请您给我们简单讲一讲法律上合同无效的情况吧。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死者家属与院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属于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他们之间的协议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损害到国家利益,所以,死者家属与院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死者家属与院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可以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 我国法律关于协议无效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表现为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具体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但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存在例外的情况下,上述合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取利益的合同和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是有效的;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第二类表现为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具体包括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无效;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合同无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无效。但有两种例外的情形: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第三类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10网:近一段时间,医院发生了多起悲剧事件,医患冲突问题越来越严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您认为,医患矛盾越来越深的原因有哪些?怎样才能够尽量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呢?

我觉得医患矛盾越来越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个大方面原因:第一个方面是医疗体制改革不彻底,第二个方面是患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在医疗体制改革方面存在的缺陷包括:第一,政府财政对医疗卫生行业投入不足,医院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加剧创收,而患方则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坚决破除“以药养医”的体制弊病后,使得医院的经费更加困难;第二,在坚持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原则的同时,没有给予民营医院的发展以扶持,如果公立医院门庭若市,而民营医院每天面对寥寥无几的病人,那么公立医院的服务已经完全“超载”,自然会出现“脸色难看”现象乃至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公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药品价格较贵,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省转移和异地结算;第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大病小病”都跑大型公立医院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患者维权难也是医患矛盾逐步升级的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的矛盾需要不断地疏通与有效地解决,如果患者没有找到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矛盾不断地堆积,最终将矛盾冲突升级成为暴力事件也就不难以理解了。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一方面需要政府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包括建立多元制卫生投入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另一方面需要为患者维权提供渠道,除了司法诉讼渠道外,还必须提供其他行政渠道为患者解决维权难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医患矛盾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以降低患者的维权成本。另外,还必须建立起医疗职业风险保险制度,以化解医患矛盾。这里着重提一下医疗职业风险保险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该制度,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具有高度风险性的,这种医疗职业风险保险制度就是让患者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得到社会救济,而不是通过个人的救济和医院救济来解决问题。在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在试点医疗职业风险保险制度,但是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关键是没有吸收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特点,例如保险公司不保底,由医院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摊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专业来确定保险系数,最终确认起保额;根据医疗事故的发生率调整保险系数,让保险公司参与医院诊疗行为的监督等特点。

110网:医患纠纷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诟病的对象,那么请作为处理多年医疗纠纷案件的您从法律角度来给我们分析一下这一事件吧。

我们应当理性地分析这次事件,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当然需要得到保护,而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重视。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公民的人身安全都必须得到保护,何况是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其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都应当得到严格的保护。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已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院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以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而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也应当理性地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具体方式包括向医院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由于时间与篇幅有限,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无法详细地为广大网友解释清楚,也请广大网友见谅,最后我还是建议广大网友如遇到医疗纠纷方面的各类问题,请及时与律师联系,倾听律师的意见,相信对你会有很大的帮助,谢谢。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清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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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清律师,毕业于福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至今就职于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员。李清律师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办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案与办案模式,尤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李清律师还注重理论联系实践,执业期间笔耕不辍,于2010年8月创作的<关于工伤中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一文获得第九届福建省直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电话:13599392995 0591-83519771

Email:754270215@qq.com

执业机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111074 6337

地址: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四层(福建省政府大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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