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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民告官

————法律解析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发结婚证引发的官司

婚姻纠纷中的民告官
 110网易德祥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行政关系纷繁复杂,行政法律多如牛毛,很多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可诉性但确实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遭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后,大家会想到打官司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平常所说的“民告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所要讲的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易德祥律师所代理一起“民告官”的诉讼,也是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发结婚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最后行政机关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当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一起由于婚姻家庭纠纷而牵涉出的一起“民告官”案件。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易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110网: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首先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吧。

男方王某与赵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7月生育儿子 ,后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4年1月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准许两人离婚。双方离婚后,两人为了儿子上学方便于2004年12月向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提出原结婚证遗失(实际上被法院收回),要求补领结婚证的的请求,昆明市盘龙区便作出了补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之后又生活在一起,后双方性格、爱好不一致,以至于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2009年,王某带着法院调解书和张某到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同时断绝了与赵某的关系。而赵某却对不依不饶,要求其与张某离婚,搬回与原住处,一起生活,否则就要求告王某重婚,而王拒绝。后赵某便隔三岔五地辱骂王某,并写匿名信向王某的单位举报其贪污受贿(经单位调查,王并没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但给某工作生活非常大的麻烦。 王某为此事多次找到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承认错误,并要求注销与赵某补发的结婚证,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称要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赵某拒绝到民政局办理注销补发的结婚证。因为王某已经和张某登记结婚,而且和张某有感情,如果再与赵某在一起,真正构成了重婚。盘龙区民政局的领导说除了与赵离婚之外没有其他办法,王又找到昆明市民政局领导、云南省民政厅领导,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求双方离婚。

110网:四处求助无门时,王某想到找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他在之前咨询了5名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与赵某的婚姻登记或者起诉离婚。那么在接手此案时您是怎样认为的呢?

在了解了案情后,我认为王某与赵某补办的结婚证是在离婚之后,双方没有复婚,因此,补办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即便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被胁迫婚姻,同时即便撤销婚姻,也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期限为1年的规定。同时因为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更不可以起诉离婚。唯一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的补办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110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请您给我们讲一下本案庭审的过程和法律依据吧。

在审判庭,法官通知原告王某、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第三人赵某组织庭前质证,当时被告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在本律师出具了当时原告和第三人赵某的离婚调解书及2010年向被告提交的要求撤销补办结婚证的申请书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承认收到了申请书),被告代理人终于称双方补办的结婚证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012年4月,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作出了确认王某和赵某于2004年12月补领的结婚证从补领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交回并予以注销的通知。正式宣告了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民政局作出的该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达到后,原告撤回了本次行政诉讼。

110网:本案中,赵某要求王某与张某离婚,与她继续一起生活,否则就告王某重婚。但是因为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和张某登记结婚,而且和张某有感情,如果再与赵某在一起,真正构成了重婚。在110网平时接到的法律咨询中,也有不少关于重婚案的。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重婚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 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即没有婚姻关系,而王某和张某经过合法的途径登记结婚,是有婚姻关系的。如果王某再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赵某也知道王某和张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则王某和赵某均涉嫌重婚罪。而一旦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0网:本案以盘龙区民政局确认给王赵二人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束。那么请您就本案给我们讲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此案中,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属于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为王某和赵某因为通过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如果结婚证要在法律上有效,需要办理正常的复婚手续。但王某和赵某以隐瞒了已经离婚的事实补办了结婚证,没有办理复婚的手续,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是民政局自己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即便通过法院判决判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也会做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判决。

110网:现在关于离婚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往往会对簿公堂甚至是采用极端手段,对此您是怎样看的呢?

我觉得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双方有感情,是双方自愿的。离婚的基础也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既然双方都无法在一起生活了,那么最好通过协商、互谅互让的途径解决,这也是从道德的层面来讲,只有这样,家庭才和谐、社会才更加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们生活也才能更安全。当然,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离,一方对另一方已经没有了感情基础,一方为了结束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也是一个理性的途径。采取极端的途径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都会造成痛苦,有的时候犯下一辈子都无法弥补的错误,这是不可取的。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通过本案,希望人与人之间交往应当诚实信用,一旦采取不诚实的途径达到某些目的,势必给自己造成烦恼,有的时候还可能触犯国家刑律,遭受牢狱之灾,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失,得不偿失呀!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易德祥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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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易德祥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现云南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律事务近十年。于2005年、2006年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功底深厚。不惧权威,仗义执言,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应得的合法权益,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省内外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合同诉讼、刑事辩护,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律师一直严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对每一个当事人都以身作则,杜绝任何推诿,收钱不办事的违规行为!以诚信为生存之本,说话一言九鼎、做事一诺千金,以信誉赢得生存和发展,从业以来办理过几百起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从未给当事人增加一分额外的负担,从业至今没有被当事人投诉过。

    本律师一直以“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作为自己执业的准则。给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指点迷津,希望通过法律执业能陶冶当事人道德情操、法律意识,让所有的坏人都守法律、讲道德,变成好人!毕生愿望希望人人守法,讲道德,让天底下无纠纷!

专长领域: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529112345 1333-0533199

Email:yifazhiguo@yeah.net

执行机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凯旋花园E幢8楼(云南省高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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