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并没有因一纸仲裁而结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为此,“王老吉”凉茶商标使用者之一加多宝集团16日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说自己感到很受伤,同时坚称自己拥有凉茶创始人的祖传秘方,不会因此而受到太大影响,否认了将2012年的销量由2011年的160亿调低到90亿元的说法。
今年2月以来加多宝在各地纷纷推出带有“加多宝”字样的红罐王老吉新包装,这一消息消息在裁决结果出来后有引发了网上热议。网民在质疑加多宝改装王老吉涉嫌窃取国有资产的同时,有观点认为加多宝难以复制当年的成功。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商标权人有权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并进行“注册商标”标记,同时有权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不仅依法享有支配权同时还享有依法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司法途径涉及的商标纠纷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及商标刑事纠纷案件。本案即属于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般出现商标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停,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仲裁和诉讼方式不可兼举,如果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有发生纠纷采取仲裁解决的协议或条款,那么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如果加多宝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仲裁和诉讼有所区别,诉讼一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是仲裁却是专家判案,一裁终局。即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就“王老吉”商标一案,除非在仲裁程序中存在造假、违规、受贿,形成不公正裁决,否则通过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将注册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收益权的重要内容,但是该协议必须符合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的要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协议应该认为涉嫌违反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一般而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签约的主体适格,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根据裁决结果,因为加多宝集团被裁定没有权利使用“王老吉”商标,那么在裁决生效后,加多宝继续销售的行为显然就涉嫌侵权了。对于该行为,首先加多宝集团应该停止侵权,广药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另外对于加多宝的侵权行为,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如果在商业经营中,以帐外暗中的方式给予对方经营者回扣,就会构成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诚实守信的进行经营。不应贪图眼前小利而随意触犯法律。
广药和加多宝商标争夺案在法律上给我们很多启示也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比如对于商标权和商誉权如何平衡等问题,另外就是对于企业而言,还是重拾那个老话题,一定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要注意法律的边界,始终坚持合法诚信经营才是王道。
马建霞律师,内蒙古大学教师,内蒙古大学民商法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理事,内蒙古保险业协会调解员,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呼和浩特律师协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马建霞律师对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在从事律师职业过程中,为法律顾问单位承办了若干合同审查业务,如增资扩股协议、融资担保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等,特别是针对顾问单位的上市需求以及新的公司设立以及并购重组事宜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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