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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胎7月被强制引产

————法律解析怀孕7月孕妇遭强制引产事件

怀胎7月被强制引产
 110网李海英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日,网上曝光了陕西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这一事件。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胎。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
    此事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之后陕西省人口计生委派人前往调查,并已经对3名基层官员进行停职调查。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已经很多年了,如今生育孩子似乎成了每个适龄家庭的头等大事。今天我们请到来自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李海英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有关生育政策方面的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能和大家在这里一起交流。

110网:目前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我国有关生育手续方面的事宜,那么就请您给我们先简单的介绍一下对于即将为人父母的准爸准妈们要准备和办理的手续吧。

目前我国的生育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夫妻双方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女方或者男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各地对于办理的程序不完全相同,准备办理的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各地一般对于生育之前能够办理准生证都是允许的。

110网:本案中,该夫妻的基本情况是:邓吉元,男,汉族,农业户籍;冯建梅,女,汉族,非农业户籍。冯建梅同邓吉元于2006年9月1日领取结婚证,于200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孩。在2012年3月20日,曾家镇计生站查出冯建梅已怀孕3月有余。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认定冯建梅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那么在我国对于可以生育二胎的情况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被终止妊娠的胎儿是否属于政策外怀孕的情况?

按照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第十一条 农民除适用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二)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居住地在城市和建制镇,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擅自中止妊娠。 按照目前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为冯建梅不是农业户口,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标准,所以冯建梅确实属于政策外怀孕,不能够合法领取生育证的。

110网:目前安康官方已经表示对孕妇冯建梅及家人造成的严重伤害表示深深道歉,并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那么对这种行为该怎样定性?他们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该种行为侵犯了孕妇的生育权。这种“大月份妊娠”被强制引产的行为实际上一种计划生育的暴力执法。待事件查清后应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110网:对于很多超生的夫妇,计生办都会采取罚款的手段,即缴纳“社会抚养费”,前段时间更是爆出了瑞安市塘下镇陈姓夫妇因非法生育第二胎,被计生局罚了130万元,创下了温州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最。那么请李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吧。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标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10网:在本事件中,该夫妇已经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合法取得了结婚证,那么在110网接到的相关咨询中很多是关于未成年生育和未婚先育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各地对于计划生育的处罚的法律和法规不完全相同,我作为山东省的律师,以山东省的为例说明一下吧。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四条是对未婚生育的做个具体规定 。一般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110网:请从法律角度谈谈您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吧。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摘自国计生政字〔1995〕138号〕国家早已经对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有明确的规定,可是现在在各地,尤其是农村暴力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孕妇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消灭贫穷、赋权妇女,也是有效控制人口的手段。人口学、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共识是,妇女教育程度和就业率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一定伴随着生育率的降低。只有形成这样手段与目的一致的良性循环,才能有成功的、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人口控制,才可能尽少的出现类似的暴力事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海英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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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海英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2004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是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来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当事人的好评,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本着“恪尽职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李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当事人的事无小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作为一个律师,“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承担起社会责任是每个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李律师对于每个案件,兢兢业业,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制订最佳的诉讼策略,以专业的法律水准、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708933946 0531-86550906

Email:13708933946@163.com

执行机构: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22-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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