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随着天气的逐渐变热,人们的着装越来越清凉。由于部分女性着装过于性感暴露,让很多行为不端男子有了可乘之机,空间封闭、人多拥挤的地铁成了性骚扰的“重灾区”,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地铁色狼”事件。近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微博提醒女子穿着要自重,防止被骚扰。然而这一举动却引来了诸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女权主义者在上海地铁二号线进行行为艺术,打着“要清凉不要色狼”、“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标语抗议上海地铁二运的不当言论。
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性骚扰”的概念是在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常发生于公共场所及职场当中。
性骚扰案件,可以以侵犯人格权、名誉权为名提起诉讼,或以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提起诉讼。 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行为方式: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场合界定:多见于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后果要求: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
在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要快速反应,勇敢反抗,大声呵斥对方,可以用牙咬、用手抓对方的脸或身体,制造伤痕特征,以便侦破。可以用脚猛踢对方身体,以有力的直至其正在实施的性骚扰或犯罪行为;总之可以采取一切方式和手段来保护自己。在职场中建议衣着大方端庄,一旦出现性骚扰,要跟对方及时沟通,严肃的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时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如果情节严重可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由于“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立案、取证都比较困难,受害方即使是诉诸法律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有防范性骚扰的思想,提高警惕,举止端庄,说话得体,以免引起他人的误解或侵袭。
目前我国在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希望立法机关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工作,司法机关更多的推行一些相关判例。更重要的是,公民应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即不去骚扰他人,也要防止被骚扰,并在遇到性骚扰时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志英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党员,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现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多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近期经手的业务包括:公司事务方面为客户单位审查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加盟代理合同、厂房租赁转让合同、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参与工程款纠纷诉讼程序等;个人事务方面为客户制定承包合同、借贷与抵押担保纠纷、劳动争议诉讼、故意伤害案、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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