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6月17日,山东临沂香榭丽都小区,一名女子带女儿外出买菜回家时,辆被一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年仅四岁的女孩不幸身亡。然而肇事女司机不但没有积极救助受伤母女,甚至脱光衣服,几次裸身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救人。当日上午,公安部门就“6•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展开侦查。6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张彦抓获,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肇事者张彦的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提请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提到本案我心情特别沉重,借助这个平台我们祝愿受伤者早日康复并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慰问。 正如主持人所说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我们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肇事司机没有实施后面一系列的行为的话,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虽然该起事故是在小区内发生,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办理,因此该肇事司机前半部分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故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与其他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类似,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受害方积极赔偿,对受害者进行慰问道歉;刑事责任相对来说较为复杂,我们要详细述说一下:就本案而言,根据相关新闻报道的事实情况可以判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次也得是主要责任,因此依据《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肇事司机可能要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退一步讲,在其他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同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结果,但肇事司机并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只有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精神病医学鉴定虽然只是一种医学鉴定,但是其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而影响其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事实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这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条、第144条同样有类似的规定。 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流程可分为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的过程。鉴定程序的启动可分为依职权作出、申请作出。依职权作出的情形是: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依职权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依申请作出的情形是:现行《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依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上述机关提出鉴定请求,律师的权利源于委托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授权,从而申请的主体有辩护律师、被害人、被告人。鉴定的过程,依据现行《刑诉法》第120条、第121条规定,鉴定由鉴定人依据专门知识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委托鉴定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诉法》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类似规定。 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而影响其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没有患精神病,法院就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判决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法院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导致的结果是行为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刑法学有这样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法律虽然没有对这种现象的直接规定,但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二节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妨碍司法罪的犯罪类型。 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各种犯罪情节,实施与未实施上述行为肯定是要区别对待的。同时要对帮助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115条、232条的规定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均系性质极为恶劣的暴力犯罪,都要面临着严厉的刑法制裁,甚至涉嫌前罪的制裁比后罪更为严厉。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最后判决的罪名,只是侦查机关初步认定其涉嫌的罪名。 在新闻报道以及相关视频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拦在救护车前的肇事司机从地上爬起来,挤掉车门口的救护人员,钻进救护车,将女孩抱出,拉扯中与女孩一起摔倒在地上。肇事司机这一行为有明显的故意,通过这一行为可以看出其要追求的目的,并且这一系列的行为导致受伤女孩死亡的严重结果。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对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 肇事司机为什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而在本案中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所实施的行为只对受伤母女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其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构成威胁。
关于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赔偿问题,我们不得不说一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肇事者的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新闻报道可以初步判断肇事者可能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若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包括:针对王女士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医疗器械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赔偿费;针对小女孩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假如说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上述所列赔偿项目先行赔偿,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也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但根据责任划分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数额。 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还要考虑肇事车辆投交了什么类的保险。假如说只投交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出上述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说肇事车辆除投交了交强险外,还投交了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还有按照上述责任分配在肇事司机应当赔偿的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超过保险公司赔偿最大限额的部分还是要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称谓是不准确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从法律的立法精神与公平公正的原则方面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无论犯下多么大的罪行,他们也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这一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修订的《刑诉法》也有明确的类似规定,因此该称谓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尊重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至于两者的行为性质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在肇事后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药家鑫通过杀人灭口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肇事女司机的真正目的显然不在于此。这二人都采取了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这个话题结束之前我想通过这个平台提醒各位网友,现在机动车辆越来越多,请大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救助伤员比什么都重要。另外在解决纠纷问题时要相信法律,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祝愿王女士早日康复。
郑龙宁律师,济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为目标”作为职业目标。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诉讼类和非诉讼类案件。诉讼类案件主要包括:伤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财产赔偿纠纷、普通伤害赔偿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抚养/赡养纠纷、遗产分割继承纠纷等);财产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非诉讼类案件主要有:合同审查、调解斡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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