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日,湖南一对刚刚结婚不到一年的夫妻希望通过变性手术调换夫妻角色,并且通过媒体想和有同样变性想法的90后男孩置换器官。经过记者的探访,妻子的想法是:我要变男人,就不受婆婆欺负了。而丈夫则性情羞涩,享受被妻子照顾的感觉。谈及变性之后的生活,妻子表示,将和丈夫继续生活在一起。但不同的是,几个月前是丈夫来娶自己,而变性后,则是自己去迎娶丈夫。
变性权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在我国,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变性手术已经为绝大多数人所了解和认可。但是我国的法律暂时还没有关于是否承认性别的改变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没有禁止变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变性属于个人自由,但我国目前对变性只是对易性病的一种治疗方式。 二、基于变性只是治疗,变性手术有一定前提条件: 1.公安部门证明(有无犯罪记录),术后户口本性别和公民身份证需要予以更换; 2.个人申请,包括经历,病史,家庭情况,手术要求和决心; 3.精神病、异性癖证明; 4.父母兄弟姐妹的证明,以求得术后家庭成员的理解和认可; 5.工作单位证明,求得术后单位的工作安排及经济来源; 6.乡政府和居委会证明,以取得社会的认可和理解; 7.已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且法院证明。
2002年民政部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后,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的,而非自动解除。如果变性者想解除婚姻关系,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但是,如果变性者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而继续像变性前一样生活,仍然享有夫妻相关权利义务就变相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才可行使,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一方当事人已自然丧失配偶身份权,其婚姻关系应视为如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变性手术也应以先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变性人的婚姻是否会引起同性婚姻的出现,在目前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只是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等这些规定中,可以说明我国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解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我国扶养、赡养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鉴于变性后血缘关系没有改变,所以变性结婚不会引起对于父母子女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改变。
我国法律上,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与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伤害妇女的性决定权的行为。刑法中对于性别的鉴别并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而只是要求此类性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
人体器官的健康完整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和医生都无权去无端处置。而变性手术摘除的恰恰是人体健康的器官。并且是在没有任何病变的时候被人为地摘除,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健康器官的残害。即使摘除患者的器官事先得到患者的同意,但是患者处于弱势,是被动的消极的,而医生的决策是主动的,积极的。因此患者的同意并不能排除医生残害器官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患者手术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则处于有口难辩的状态。但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官还是表示赞同实施这种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似乎也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可。
变性手术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人对精神生活上的满足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在这种社会的背景下,“变性”的出现也不足以为怪。并且从目前来看,有迅速发展的趋势。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和谐地结合起来。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的性别的这一基本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嬴。
在我国现阶段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增补婚姻法条款,将变性视为婚姻关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是较为有效可行的做法。夫妻只要有一人做了变性手术,其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存在了,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为了具有可操作性,可同时具体规定“夫妻实施了变性手术,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性别变更登记,自批准性别变更登记之日起,双方的既然夫妻关系视为自然终止”,这样一来,合法的异性婚姻与非法的同性婚姻并存的尴尬局面。 个人补充:变性前后心理治疗及术后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议变性前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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