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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别动不动就问“我能要到精神损失费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我和男朋友相处了3年,现在他提出分手,我能要精神损失费吗?”“我从17岁就和现在的老公在一起了,到现在整整10年了,他现在竟然要和我离婚,他应该给我精神损失费吗?尽管他没钱,但他的父母有钱啊!”“这个买卖合同,因对方违约,我耗费2年打官司,官司赢了,但我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劳心费神,我可以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吗?”......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首先,对于“能不能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当然能。不过,请听好了,能要是能要,关键是能不能得到的问题。
解决问题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协商,你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对方也同意给,法律当然不干涉。如果你向对方要,对方不同意给,协商不成,而你又强烈地要求对方给,那么,就只能通过第二种途径了,就是法律途径,打官司,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是否该支付精神损失费。
那么,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支持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1、死亡,或身体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6、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7、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