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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廓清“后真相”是法治传播的首要功能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廓清“后真相”是法治传播的首要功能
2018年1月中旬,国际知名智库兰德公司发布300页的重磅报告《真相的凋零(Truth Decay)》,这份报告通过分析美国公共生活的数据得出一项重要结论:由于社交媒体兴起,“观点”与“事实”之间的边界越发模糊,基于观点和个人体验的话题盖过了事实本身,美国社会进入真相凋零时代。
这一论点引起我国新闻传播界的较大关注,通过研究发现,社交媒体乱象是造成“观点凌驾事实之上”的主要原因,其表现为:情绪在前,真相在后;认知在前,真相在后;成见在前,真相在后。“后真相”(Post-Truth)已经冲击到新闻业的基本原则,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专业主义构成重大挑战,进而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和谐社会构建。由此,净化网络空间,彰显事实真相,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凝心聚力、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课题。
探究并发现真相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以事实为依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通过查清并公布事实真相,司法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气和弘扬主流价值观的作用。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各类活动自然受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基于网络的无限性、交互性以及价值观的冲突,事实真相有时会被海量信息掩盖,但司法天然有一双“慧眼”,能够透过重重迷雾发现事实,在众声喧哗中昭示真相的力量。
司法机关是移动互联时代的信息传播单元
互联网在中国投入应用的20多年来,已经从最初的信息传播工具成为支撑社会运行的基础设施,他深度嵌入政治、经济、法治和民生,将个人和组织的需求同各类资源链接起来。时至今日,“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普及为媒体传播阵式,更逐步上升为国家治理模式。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60%;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在移动互联时代,“终端随人走、信息围人转”“人人都有麦克风”成为鲜明特征。互联网开启了网络信息传播的个体时代,个人或组织进行公共传播的能量被挖掘出来,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信息传播单元已经形成,传播主体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个体在传播和交互信息的过程中,超越了时空位置和文化背景,编织起新的社会关系,隐形传播价值观念,显性影响社会运行。
在互联网构建的信息传播链条中,作为信息传播单元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不可或缺。这既是司法机关“因势而谋”“顺势而为”参与社会治理、引导价值取向的需要,更是履行政治社会职能的集中体现。
在司法活动中,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传播法治信息和公平正义观念:其一,法官通过审理个案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对特定人群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这种“面对面”的传播方式易于修复特定社会关系;其次,法院以审判公开为平台,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众,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传播法治精神和弘扬司法权威,由于具体案件形象直观,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也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感知,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从整个传播链条来考察,这两种方式是法治信息传播的启动按钮。借助于互联网交互性和时效性的特征,司法审判所释放的法治信息被其他关联传播单元不断收纳释放,实现了对事实真相的裂变式传播,同时,“真相”所负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在不断扩散中被广泛接受。由此,作为信息传播单元的司法机关,借助移动互联网络,有效履行了对社会行为的教育、评价、指引和规范功能。
实际上,司法机关作为法治传播主体早有制度性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此后,“两办”于2017年5月17日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重申,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国家机关是法治信息传播的责任主体。
近几年来,为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法院建立和实施了法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共同推进法治进程。这些做法是司法机关作为信息传播单元的生动体现。
解释性传播是法治传播的基本方式
大千世界,万事万物,莫不需要理解和解释。纷繁的网络空间,信息语态多样多变,不同传播单元释放的信息能够被理解和接受,解释是不可缺少的转换媒介。在法治信息传播语境中,对法言法语的解释性传播是廓清“后真相”的必要条件。
解释性传播的必要性首先来自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伦茨指出:“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者意思和人们对法律理解的媒介,是法律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工具。
在任何社会,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类理性都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并设计出制度方案。社会关系纷繁芜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和尖锐。但立法者无法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一一对应的调整规范,事实上,即使法律规定再完备,也不可能包罗万象,所谓“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这就需要法官通过探求立法者的本意,考虑国家、社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抽象概念中确定具体的规则或者确定这些概念适用的具体对象与范围。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充分解释法律,特别是阐明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宗旨,有利于让受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律规定,是增进判决的说服力、权威性的有效方法,充分的说理能够使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的正当性。
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探寻立法目的和宗旨、保障人们行为合理预期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而这一过程其实也是向受众传播法律精神的活动。只有在充分表明立法的宗旨之后,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真正理解法律和判决。
与法律解释相通,法治信息的解释性传播同样以让受众理解、接受并信服为目标。从方法论维度考察,立足于我国独特的法治文化土壤,法治信息传播最有效的解释方法莫过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归之于法,即法理情相统一。
中国古代司法中法、理、情三者的联通统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以及高度概括的司法经验,同时也反映了三者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基础与目的。天理体现为国法,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给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还获得族权与社会舆论的支撑,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情入于法,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冷酷的外貌,易于得到推行。法与情两全,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得到了统一。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联通统一的出发点。
关照当下社会思潮,人们似乎对抽象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特别感兴趣,更多关注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真相”和行为准则。例如人们普遍关注“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问题,这一问题背后既蕴含着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道德观念,也暗含着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再如,社会公众一度对“醉酒死亡事件中同饮者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展开热议,这一问题既涉及文明友善的价值观念,又涉及责任认定的具体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法治信息的传播,如果仅仅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过分强调公民的责任意识,网络空间难免会爆发各种情绪化的语言表达。对这类公众关注的身边事,在解释性传播中应从“法、理、情统一”的角度入手,辨法析理说情,方能让公众对裁判结果信服。要特别强调的是,法治信息传播以情理为切入,并不意味着弱化规则意识,须知,情与理是路径,法才是归宿。
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真相彰显的密钥
“后真相”泛起侵蚀了主流价值观的阵地,使真相不张、谣言盛行,加剧了民众的心态失衡,恶化了网络舆论生态。一起看似微不足道的司法案件,经过“键盘侠”情感煽动式的传播,都可能成为亚马逊热带雨林中一只蝴蝶的翅膀,掀起一股网民大讨论的龙卷风。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16年12月,“两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应将其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引领社会思潮、凝聚道德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将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通过复活“法的精神”彰显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是否正确传递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检验裁判认同度或可接受度的重要试金石。
借助热点案件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是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热点案件体现了公众的普遍关切,借助热点案件以案释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案释法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在审判结果无法让公众满意时,往往是由于公众对案件事实存在误解、公众朴素的情感与司法理性之间存在差距或者大众思维与法律专业思维之间存在隔阂,在这种情况下要注重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尤其要注重阐明现代法律的内涵及合理性,引领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众关注的事实被审判作为重要参考时,要充分阐释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情理因素,避免产生“舆论审判”的误解从而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个案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和公共话题,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某些价值观冲突。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例如,“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明确回应了“电梯内遇到抽烟敢不敢劝”的问题。网民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的背后,是公众健康意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人们对公共场所行为准则的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的是司法对劝烟行为的明确态度。“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终审判决后,由于其强烈的情境代入感,极大地鼓励了公众对公共利益行为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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