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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解剖学与法律史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5日

解剖学与法律史
  人体解剖的医学伦理与法律禁令

  解剖学也有一部法律发达史。古代社会,法律和习俗禁止人体解剖,古希腊的著名医师盖伦只对动物解剖。在古人那里,人类对尸体的恐惧和困惑来自自己身体的副产品,特别是粪便和月经血。在他们看来,身体是人类认知的母体,尸体是生命与未知世界之间的中间阶段。生与死是人类讨论的永恒话题,构成宗教神学的各种学说。死与复活,都与身体相关,身体与灵魂合一,才是活着的人。灵魂离开了身体,就是生的消失和死亡的开始。不管是生前还是死后,身体的质料之尸体也具有独立的意义和自治的活力。身体是超越精神灵魂的解释学母体,解剖就是杀戮,因此,大众文化将解剖尸体视为禁忌,以保证和保护尸体的神秘力量——与死者交流的能力和身体的复活能力。

  直到14世纪,西方法律才开始开禁人体解剖。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的大学,在官方许可的条件下,每年有1至2具罪犯的尸体供医学解剖。到16世纪之后,人体解剖才最后开放。由于尸体严格限定于罪犯和外邦人,医学解剖所需要的尸体因此供应不足,最后导致医生的骚乱和盗抢尸体,甚至盗挖墓穴。在美国,1818年纽约和新英格兰、1820年缅因州,曾经专门立法反对盗抢坟墓。历史地看,未得到死者或者亲属的同意、违背他们的意愿、无强制性的公共利益、违背民族的宗教信仰,不得进行尸体解剖。

  解剖学对法律实践的意义

  解剖的医学意义与尸体的社会禁忌,构成了身体解剖与民众观念的冲突。如果加上法律实践的参数,解剖学在法律上的关系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法律实践也是需要医学解剖的,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当受害人在死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尸体解剖能够找到死亡的医学原因,可以为法官的判决提供参考,以此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解剖学改变医学史的时代,也是司法审判制度变革的时代。中世纪的司法审判制度以纠问制为主要特点,法官掌控审判的主动权。案件的调查、证人的讯问、证据的搜集、判决的发布,都需要法官主动出击。12至13世纪的时候,医生已经开始通过解剖查明死者的原因,是否可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则依照法官的判断为准。

  17世纪曾经有这样的两个事件。其一,死者与朋友饭后不适,几天后身体越来越差,最后死亡。当局怀疑是中毒,启动调查程序,下令验尸。死者内脏肿胀,颜色可疑。本案以投毒案件立案。法官讯问了多个证人,证人的证言不一致。法官转向医生的鉴定意见。医生根据当时已知毒药的清单和特性,比较本案的情形,作出了判断。医生称,虽然尸体解剖的结论指向了施毒,但是,本案中未发现毒品和中毒的特性,死亡的原因不是毒药,而是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医生的推定如下:病人死前几天都身体良好。发病时既没有无法忍受口渴,也没有慢性发烧的症状,而这是中毒的基本特征。任何毒物发生效果都有一个延迟的阶段。本案中,死者突然衰弱、尸体快速腐败,这都不同于毒物缓慢发病的特点。另外,死者生前生活方式不科学,骄奢淫逸,已经有身体衰弱的迹象。在这个案件中,尸体解剖视觉结论与医生的逻辑推论是冲突的,法官采信了医生的判断。其二,按照中世纪投毒案的研判方式,法官会将死者的呕吐物让一只狗吃下,委派一个公证人和一个计时人观察记录。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记录下来毒物是否起作用,何时起作用。公证人的记录被当作证据。这个时候,法官并不完全相信医生的判定,而是根据自己观察和搜集的证据,自由心证、作出判定,以对抗医学专家。

  医学进步与民众抗议之间的法律冲突

  解剖学在法律上的意义,还有法律惩罚的性质。中外同理,中国古代的肉刑制度,就有羞辱和加重惩罚的意味。身体来自父母,肉刑留下的不可恢复的印迹,使罪犯与常人区分开来。旧五刑的墨、劓、宫、腓、大辟,后世的车裂、枭首、凌迟,法律上称肉刑,医学上就是解剖。汉文帝废肉刑,法律人道主义的兴起,反对的就是对罪犯的羞辱。斩刑重于绞刑,说的就是身首异处重于保留全尸。

  西方历史上,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分割债务人的身体、各取其肢体器官。这个传统在英国古代法中一直存在,重刑犯被处死后,尸体转送到医学院。医生可以用于解剖、提升医学技艺。此传统也延续到了美国殖民地。

  到了现代社会之后,分割身体的肉刑惩罚和振兴医学科学的两种考量同时存在。美国最早的解剖法,是纽约的解剖法,确立于1789年。到18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立法和新泽西解剖法律紧随其后。史学家分析,美国医学解剖讲座兴盛于18世纪50年代,解剖的尸源不足,导致了掘墓盗尸的结果。纽约的解剖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当时,医学技艺的提升需求、阻止医学院学生赴欧洲学医以示美国的爱国主义、医学院学生自己动手解剖提升技艺,都需要大量的尸体。这样,重刑犯处决后,法官可以下令将尸体转送给医学院。同时,民众反对尸体解剖的情绪一直存在,极端的时候会发生民众意识与法律的对抗。

  有这样一个忧伤的案件。被告人是一个音乐人,从费城将出版中心转到纽约,财政上出了问题。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他分别与两个人合作。但是,两个人把他带入了深渊。其中一人指责他欠债,占有了他的财产;另一人因为他的欠债告到法庭,让他有了4个月的牢狱之灾。从监狱出来之后,被告人不能还债,债务人另行起诉,要求法官下令将他再次入监。法官下令副治安官将被告人带回监狱,副治安官跟随被告人一天,被告人哀求多给点时间筹措资金。黄昏时刻,副治安官不再给被告人机会,要带他入监。双方起了冲突,被告人枪杀了副治安官,法官以谋杀罪判处被告人死刑。法官判处被告人绞刑的时候,忘了下达解剖令,解押官又把被告人带回法庭,法官下达解剖令。得知要解剖被告人尸体的消息传出后,民众情绪失控、聚集导致骚乱。

  法官不敢按照常规将被告人尸体直接交给附近的医院,而是在被告人死亡当晚后半夜,让相关人员偷偷将尸体移到解剖室,在秘密状态下,医生解剖了尸体。医生让助手将解剖后的尸体就地埋葬,但是助手们担心愤怒的民众暴力闯入医院、武力威胁医学人员,他们便趁夜黑将解剖后的零碎沉入河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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