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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子冒充国安厅警员被刑拘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男子冒充国安厅警员被刑拘
“国安”人员,在大众眼里都很神秘,就是因为神秘,竟然被有些人当作“挡箭牌”,企图假冒国安人员逃避处罚,谁知被民警识破,反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在路面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辆涉嫌使用假牌照的小型轿车。在民警盘查过程中,小型轿车驾驶人拒不交代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查明车辆来源,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介入调查。驾驶人邢某在交代车辆来源时支支吾吾,在谎言一个个被戳破后,提出要单独和侦查队“领导”谈谈。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负责人同意了邢某的要求,单独和邢某进行了交谈。在交谈过程中,邢某“亮明了身份”,声称自己是山东省国家安全厅警员,因公负伤到日照休假,希望日照交警部门能够提供方便,对他使用假牌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照顾处理。
此时,办案民警没有轻信邢某的花言巧语,在认真核实其身份的同时,按照上报程序查清了他假冒安全厅警员的事实。可是,邢某坚持称自己真的是国家安全厅警员。在当地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到场后,邢某仍然在“表演”。当晚,邢某就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
为查明邢某犯罪事实,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对邢某位于日照和济南的两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其住处搜查出大量警用物品。在证据面前,邢某承认其冒充国家安全厅警员身份,妄图让交警部门对其使用假牌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照顾。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法律链接: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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