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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离婚期间一方的欠债要怎么处理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3日
一、在离婚期间一方的欠债要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借款还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偿还所欠的债务。在借款方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时,夫妻之间敢抢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借款还婚前个人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吗?
站在借款人的角度,另一方在离婚时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未达成协议,可起诉至法院。
二、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归还婚前的个人债务。
(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方借款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是用来偿还自己婚前所欠的债务,那么未借款方在离婚时不应承担偿还债务。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呢?依据法律上述法律的规定,借款方在借款时,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会做出合理判决。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分析,个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 从法理角度讲,不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债务不是用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是用在夫妻之间利用这笔债务共享到的利益。
(二) 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组成家庭是为了共同生活。
(三) 从立法上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法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则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即如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述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一定关系的。
(四) 从民法上讲,夫或妻为独立的个体,并不能因为结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债,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的。不能让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欠下了债务,此时需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是夫妻双方本身就是分居很久,那此时可以断定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因而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拿出来进行处理,而日后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其配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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